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扶残助残爱心乡镇(街道)创建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扶残助残爱心乡镇(街道)创建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舟政办发(2009)71号 |
|---|---|
| 颁布日期:2009-06-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扶残助残爱心乡镇(街道)创建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9)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扶残助残爱心乡镇(街道)创建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舟山市扶残助残爱心乡镇(街道)创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残工委〔2009〕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舟山市扶残助残爱心乡镇(街道)”(以下简称市级爱心乡镇),是指经创建、验收达到《舟山市扶残助残爱心乡镇(街道)创建标准》(以下简称《创建标准》),由市政府命名的乡镇(街道)。
第三条市级爱心乡镇创建活动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支持”的原则组织实施。通过加强领导、扩大宣传、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健全组织、优化服务,全方位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激励广大残疾人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第四条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市级爱心乡镇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级爱心乡镇创建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从2009年开始,市级爱心乡镇分三批创建,每年组织一次验收、评选。争取到2012年,全市60%以上的乡镇(街道)达到市级爱心乡镇创建标准。
申报“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的县(区),其所辖60%以上的乡镇(街道)须先取得市级爱心乡镇称号。
第二章创建内容
第六条《创建标准》按照项目权重计分,总分1000分,为基本依据,加分100分,为参考依据。《创建标准》的主要内容为:
(一)残疾人生活水平:项目包括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残疾人家庭人均生活用电量、残疾人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等。
(二)残疾人发展水平:项目包括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
(三)残疾人社会环境水平:项目包括残疾人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信息化等。
(四)残疾人事业保障水平:项目包括残疾人事业综合协调、法制建设、经费投入、综合设施和组织建设等。
第三章申报和评创程序
第七条市级爱心乡镇创建活动分申报、初审、创建实施、验收四个阶段。各地应按各阶段工作要求,自愿申报,积极开展创建工作。
第八条各乡镇(街道)申报市级爱心乡镇,应由乡镇(街道)政府报经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审核后,再向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报告、创建方案和相关影像资料等。
各乡镇(街道)申报市级爱心乡镇,由各县(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根据是否申报省级爱心城市(区)、乡镇(街道)个数和残疾人工作基础等情况确定申报数量。
第九条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地申报情况,适时召开创建工作陈述会,组织初审。
第十条通过初审的乡镇(街道),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与当地政府签订创建责任书,明确创建目标,启动创建工作。创建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一条创建期满,申报创建的乡镇(街道)政府应对照《创建标准》逐项逐条自评打分,根据自评情况,向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验收,并提交创建工作总结。
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专门验收组,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问卷调查、随机抽查、工作访谈等方式,对申请验收的乡镇(街道)的创建工作开展验收。
验收评分超过900分(不含加分)的,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示;通过公示的,提请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市政府命名为“舟山市扶残助残爱心乡镇(街道)”。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市级爱心乡镇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经复核,合格者保留称号;不合格者视情予以警示,直至取消市级爱心乡镇称号。
第十三条各县(区)政府应积极支持、指导所辖乡镇(街道)开展市级爱心乡镇创建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扶残助残“爱心社区(村)”等创建活动。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舟山市扶残助残爱心乡镇(街道)创建标准
附件
舟山市扶残助残爱心乡镇(街道)创建标准
总分:1000分,加分:100分
序号
考核
项目
分
值
考核内容
验收
办法
验收标准
各地
自评
市级
验收
一、残疾人生活水平(200)
1
收入
100
残疾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随机
抽查
每低5%扣20分,低于55%不得分。
2
消费
50
残疾人家庭年人均生活用电量达到当地居民年人均生活用电量标准的75%。
随机
抽查
每低5%扣10分,低于55%不得分。
3
居住
50
残疾人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达到当地居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75%。
随机
抽查
每低5%扣10分,低于55%不得分。
二、残疾人发展水平(300)
4
康复
100
1.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做好基础工作。
2.在完成残疾人康复工程任务基础上,白内障复明、低视力助视器验配、聋儿语训、智障康复、肢残康复、假肢装配、精神病患者监护、辅助器具配置八项指标达到2015年全国一类地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标准。
3.乡镇(街道)卫生机构和当地80%以上社区开展康复服务;80%以上社区配备康复协调员并开展工作。
资料
检查
与
实地
核查
1.共20分,资料不健全,档案未建立,视情扣10?20分。
2.共60分,按任务总完成率得分,每低5%扣10分,低于80%不得分。
3.共20分,每项指标每低5%扣5分,扣完为止。
5
教育
40
1.学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95%。
2.残疾学生与困难残疾人家庭就学子女得到助学和生活补助。
随机
抽查
1.共20分,每低5%扣10分,扣完为止。
2.共20分,发现未得到助学和生活补助每例扣5分,扣完为止。
6
就业
60
1、发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和经贸办的作用,在社会各类用人单位全面实施集中就业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2.免费开展残疾人职业技术与农村生产实用技术培训。
3.扶持残疾人种养业和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
资料
检查
与
实地
核查
1.共20分,发现未全面实施,视情扣10?20分。
2.共20分,未完成年度培训任务不得分。
3.共20分,未完成年度扶持任务不得分。
7
社会
保障
100
1.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应保尽保,单独施保、全额享受低保金或全额享受补助金。
2.完成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作任务。
3.继续做好残疾人安居工作,发现一户解决一户。
4.城镇残疾人职工按规定全部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农村残疾人合作医疗覆盖率≥95%。
资料
检查
与
随机
抽查
1.发现未应保尽保每例扣3分,未单独施保或全额享受每例扣3分。
2.托(安)养任务每少完成1%扣5分;发现未实际落实托(安)养的,每例扣3分。
3.发现有危房户未改造每例扣3分。
4.每项每少1%扣5分。
(以上100分扣完为止)
三、残疾人社会环境水平(200)
8
宣传
文化
60
1.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助残活动。
2.公共服务或文化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
3、乡镇(街道)设立户外残疾人公益广告15平方米以上。
4.每年组织1次残疾人参加的文化活动;
5.配合县(区)做好演员选调工作。
资料
检查
与
实地
核查
一项未达标扣12分。
9
体育
40
1.乡镇(街道)至少有1处适合残疾人活动的场所,为其提供服务。
2.每年举办或参加1次残疾人体育活动。
3.按市、县(区)要求做好运动员选拔、输送工作。
实地
核查
前两项未达标各扣15分;第三项未达标扣10分。
10
无障碍
50
1.新建、改建乡镇主要街道、交通设施和重要公共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原有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和重要公共建筑物按规范要求实施改造。
2.残疾人对无障碍环境满意率≥90%。
资料
检查
与
随机
抽查
1.共30分,每发现一例未达标扣5分,扣完为止。
2.共20分,每低1%扣5分,扣完为止。
11
信息化
50
1.残疾人综合信息系统普及95%以上社区;覆盖所有持证残疾人;基础数据完整并及时更新、及时上报。
2.拥有电话和彩电的残疾人家庭达到85%以上。
资料
检查
与
随机
抽查
1.共30分,普及率、覆盖率每低1%扣5分;数据不完整扣5分;未及时更新或上报扣5分;30分扣完为止。
2.共20分,每低1%扣5分,扣完为止。
四、残疾人事业保障水平(300)
12
综合
协调
100
1.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将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等重大残疾人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为民办实事工程。
2.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听取专题汇报,参加相关重要会议和活动,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热点难点问题,为残疾人办实事办好事。
3.残疾人工作纳入乡镇(街道)政府综合工作考核并占有一定权重。
4.乡镇残联主席团落实职责分工制度和定期会议制度。
资料
检查
1.乡镇(街道)发展规划和近两年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中无助残项目,扣20分。
2.近两年乡镇(街道)政府未每年听取专题汇报,就残疾人工作作出决定或为残疾人办实事办好事,扣20分。
3.未纳入乡镇(街道)综合工作考核的,扣35分。
4.制度未落实扣15分,未每年召开会议扣10分。
13
法制
保障
50
1.出台综合性残疾人优惠扶助政策。
2.发挥乡镇(街道)司法所作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纠纷调解,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妥善处理重大问题及上访事件。
资料
检查
1.共20分,未出台不得分。
2.出现重大事件信息未及时上报或集体到省市赴京上访事件扣30分;出现重大上访事件取消当年验收资格。
14
经费
投入
50
1.对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经费保障。
2.落实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资金。
资料
检查
1.未提供经费保障扣30分。
2.未落实小康工程所需资金,扣20分。
15
综合
设施
50
乡镇(街道)有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文体活动等的场所。
实地
核查
无场所扣25分;服务功能未发挥扣25分。
16
组织
建设
50
1.乡镇(街道)残联和社区(村)残协达到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
2.配备乡镇(街道)残联专职理事长。
3.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敬业勤奋、团结廉政。
资料
检查
与
实地
核查
1.共20分,乡镇(街道)残联组织不健全扣10分,社区(村)残协组织不健全,每例扣5分,扣完为止。
2.未配备专职理事长扣20分。
3.共10分,发生群众举报并查实残疾人工作者办事拖拉、态度恶劣的,每例扣5分;出现违法违纪现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当年验收资格。
五、加分项目(100)
17
创新
创优
100
1.残疾人工作取得重要创新,在全国或省市推广。
2.出色完成上级交办的残疾人事业重大任务;成功承办全国或全省全市性重大会议或活动。
3.荣获全国或全省性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4.本地残疾人选手在世界性或全国全省性比赛上取得好成绩,本级作品获全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奖或在全省获一等奖。
1.在全国或省市级正式文件或市以上领导书面批示中被明确作为经验在全国或全省全市推广,视情加10-20分。
2.视情加10-20分。
3.视情加10-20分。
4.在世界性比赛获奖视情加15?20分;全国性比赛视情加10?15分;全省性比赛视情加5?10分。获全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奖视情加15?20分,全省性一等奖加10分。
(以上加分总计不超过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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