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磷酸盐开发项目)

颁布单位: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文号:
颁布日期:1989-01-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磷酸盐开发项目)

(签订日期1989年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于1989年1月31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要求银行就本项目予以资助;

(B)在借款人的资助下,本项目A部分将由贵州磷酸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作为这种资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向公司提供本贷款资金;

鉴于银行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通则;定义

1.01节1985年1月1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除删去3.02节(“通则”)中的最后一句外,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本协定中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通则”和序言中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措词,则有以下词义:

(a)“化工部”系指借款人的化学工业部或其任何继承者;

(b)“公司”系指贵州磷酸盐公司,为借款人的一个按其章程建立和经营业务的国营企业;

(c)“章程”系指公司章程,由贵州省化工厅在1988年5月12日批准;

(d)“项目协定”系指银行与公司在本协定签订的同一日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项目协定所有的补充协议在内;

(e)“转贷协定”系指借款人与公司根据本协定3.02(a)节所签署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转贷协定所有附件在内;

(f)“专用帐户”系指根据本协定2.02(b)节所开立并保持的帐户;以及

(g)“tpy”系指每年吨。

第二条贷款

2.01节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的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总额相当于六千二百七十万美元($62,700,000)的贷款。

2.02节(a)此项贷款数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以支付本协定附件2所列的和应由贷款款项支付的已支出的(或经银行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以世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银行可以接受的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5的规定。

2.03节提款截止期应为1993年12月31日,或由银行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部分,借款人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1%的3/4)的年率,及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借款人应在每一个“利息期”按年利率及时付给利息,此项年利率应为年利率的0.5%,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的“核定借入成本费”。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成本费”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从各个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鉴订日在内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成本费”系指于1982年6月30日后银行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部分,该笔成本费用由银行合理确定,并以年利率来表示。

(iii)“半年期”系指以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6节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一日。

2.07节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还债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第三条项目的执行

3.01节借款人对为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规定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予以承诺,为此:

(i)借款人应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并按适当的行政和财务惯例,通过化工部实施项目的B部分,并应在需要时及时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

(ii)借款人不只局限于本贷款协定的任何其它义务,还应促使公司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它应承担的一切义务,并应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行动,包括必要或适当地提供能使公司履行这种义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以及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3.02节(a)借款人应以银行认可的条款和条件,与公司签订转贷协定,将本贷款转贷给公司。借款人与公司的转贷协定应特别包括:(i)年利率按本协定2.05节下105%银行可变利率计算;(ii)按本协定2.04节计算承诺费;(iii)还款期20年,包括5年宽限期;以及(iv)公司应承担转贷的外汇风险。

(b)借款人应根据转贷协定行使其权力,以维护借款人及银行的利益,并达到本贷款的目的。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定,以致影响上述(a)段条款的执行。

3.03节借款人应保持设在化工部内的项目执行协调小组,以协调本项目的执行,其人员和职责应为银行所接受。

3.04节除非银行另行同意,采购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劳务以及聘请工程公司和咨询专家均应根据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办理。

3.05节银行与借款人特此同意应由公司根据项目协定2.04节履行与本项目A部分有关的“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和9.08节(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以及维修等节)所规定的义务。

3.06节为帮助实施项目A部分,借款人应:

(a)每半年向银行提供必须确保充分使用本瓮福矿山项目所产磷精矿的下游磷肥厂竣工报告,这些厂包括:安徽省铜陵磷胺厂、江西省贵溪磷胺厂、湖南省洞庭磷胺厂、山东省济南硝酸磷肥厂以及河南省开封硝酸磷肥厂;

(b)保证公司按照项目协定2.08节的规定在瓮福建成重钙厂。

第四条财务和其它约文

4.01节(a)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会计核算程序,保持或促使保持记录和帐户,恰当地反映出与本项目B部分有关的业务活动、资源以及开支情况。

(b)借款人应当:

(i)由银行可以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各种记录和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在上述审计师完成审计后尽快,最晚不迟于被审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向银行提供审计报告副本。审计报告的范围和详细程度依银行的合理要求而定;以及

(iii)向银行随时提供其合理要求的与上述帐目、该帐目的审计以及上述报告有关的其它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支付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应当:

(i)按照本节(a)的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这类费用的单独记录和帐户;

(ii)保证所有证明上述费用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它文件)一直保留到银行收到最后一次自“贷款帐户”提款的那一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再保留一年;

(iii)使银行的代表能审查这类记录;以及

(iv)保证本节(b)段提到的年度审计中包括这类单独帐目,并应包括由该审计师就这类单独帐目写出的一份独立意见书,以说明从贷款帐户中就该类费用的支付是否用于规定的用途。

4.02节借款人应允许公司以议价出售国家分配计划外的所有化肥产品。

4.03节借款人除了对履行本贷款协定所规定的其它义务不受任何限制或约束外,应根据借款人与银行间的协定,弥补公司在其营运的最初三年内所出现的现金流量赤字,除非赤字是由于管理和经营不善造成的。

第五条银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根据“通则”第6.02节(k)段的规定,将补充事项规定如下:

(a)公司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公司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b)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已出现的情况所造成的一种特别形势,使得公司无法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它应履行的义务;

(c)章程被修改、中止使用、取消、废除或放弃,以致实质上相反地影响了公司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它应履行的义务的能力;

(d)借款人或任何其它权力机构将可能采取的解散或撤销公司或中止公司业务活动的任何行动。

5.02节根据“通则”701节(h)段的规定,将补充事项规定如下:

(a)本协定5.01节(a)段所述的情况,将发生并持续至银行向借款人和公司发出通知后六十天之久;以及

(b)本协定5.01节(c)和(d)段中所述的任何情况发生时。

第六条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补充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以及

(b)借款人与公司已签订转贷协定。

6.02节在“通则”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补充事项,同时将被包括在准备向银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公司的正式批准或核准,并已经代表公司在协定上签字并分发,其中条款对公司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以及

(b)转贷协定已得到借款人和公司的正式批准或核准,其中条款对借款人和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90)天为“通则”12.04节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为“通则”11.03节所要求指定的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100820

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用户电传号码:

FINANMIN22486MFPRC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H街N.W.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用户电传号码:

INTBAFRAD440098(ITT)

Washington,D.C.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亚洲地区

授权代表代理副行长

韩叙赫德·杰乌德·伯基沙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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