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给予阿尔巴尼亚贷款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给予阿尔巴尼亚贷款的协定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70-0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给予阿尔巴尼亚贷款的协定
(签订日期1965年6月8日生效日期1965年6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的指导下,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兄弟友谊和不断发展彼此间的经济互助合作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根据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六六至一九七0年期间向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长期无息贷款,贷款金额为一亿七千万卢布。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以上述贷款向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成套项目、单项机器设备、各种材料和其他建设用的物资,其具体内容双方将另行协商,并分别签订议定书。
上述贷款用于提供成套项目的金额为七千八百万卢布;用于同建设成套项目有关的厂外工程所需材料的金额为四百万卢布;用于提供单项机器设备、各种材料和其他建设用的物资的金额为八千八百万卢布。
第三条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以货物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提供的上述贷款。贷款的偿还期限为十年,即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年偿还贷款总数的十分之一。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按第二条规定向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的成套项目、单项机器设备、各种材料和其他建设用的物资的价格,以及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偿还贷款而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货物的价格,均根据中阿两国贸易作价原则协商确定。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和阿尔巴尼亚国家银行,将各自设立特别账户,并商定有关本协定贷款结算的技术细则。
第六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六月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全权代表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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