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日本向中国提供一九九七年度日元贷款的换文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日本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7-09-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日本向中国提供一九九七年度日元贷款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7年9月4日生效日期1997年9月4日)

(日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唐家璇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确认,日本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就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部分

一、(一)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不超过二千零一亿一千四百万日元(¥200,114,000,000)数额的日元贷款(以下简称“贷款I”),以便按照所附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规定的每个项目的金额实施项目表开列的各个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贷款I”并与“基金”签订贷款协议。

(二)“贷款I”将按照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日本国政府发表的“对发展中国家资金合作计划”第二款第二项予以提供。

二、(一)“贷款I”将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基金”就第一款第(一)项提到的每个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协议予以提供。“贷款I”的条件及其使用程序将受上述贷款协议的制约。这些协议将特别包括以下原则:

1、偿还期为十(10)年宽限期之后的二十(20)年;

2、项目表中提到的第1至第3以及第6至第9项目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二点三(2.3%)。项目表中提到的第4、第5以及第10至第13项目(环境项目)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二点一(2.1%);

3、项目表中提到的第7至第9项目的支付期为从有关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起七(7年),项目表中提到第1至第6和第10至第13项目的支付期为从有关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起五(5)年。

(二)上述第(一)项中提到的各项贷款协议,将在“基金”对同贷款协议有关的项目认为实际可行(包括对环境的考虑)后,予以缔结。

三、(一)“贷款I”将为中国的执行机构根据他们同有资格来源国的供应厂商、承包商和(或)顾问为了实施第一款第(一)项提到的项目所需要购买产品和(或)服务而已经签订或可能签订的合同,向这些厂商、承包商和(或)顾问已经支付或将支付而提供,但此项购买是以在有资格来源国里为采购该国生产的产品,和(或)从这些国家提供服务者为限。

(二)上述第(一)项提到的有资格来源国的范围将由两国政府的有关当局达成协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按照“基金”关于采购的指导原则购得上述第三款第(一)项提到的产品和(或)服务。这些原则特别规定了应予遵循的国际投标手续,但不能适用或不适合者除外。

第二部分

一、(一)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基金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不超过二十七亿九千二百万日元(¥2,792,000,000)数额的日元贷款(以下简称“贷款Ⅱ”),以便实施黑龙江三江平原商品粮基地项目(Ⅱ)(以下简称“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贷款Ⅱ”并与“基金”签订贷款协议。

(二)“贷款Ⅱ”将依照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日本国政府发表的“对发展中国家资金合作计划”第二款第二项予以提供。

二、(一)“贷款Ⅱ”将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基金”就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协议予以提供。“贷款Ⅱ”的条件及其使用程序将受上述贷款协议的制约。这些协议将特别包括以下原则:

1、偿还期为十(10)年宽限期之后的二十(20)年;

2、年利率为百分之二点三(2.3%);

3、支付期为从有关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起五(5)年。

(二)上述第(一)项提到的各项贷款协议,将在“基金”对同贷款协议有关的项目认为实际可行(包括对环境的考虑)后,予以缔结。

(三)项目的贷款是将用于支付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实施该项目提供给用款人的贷款。

第三部分

上述第一部分第二款第(一)项第3目以及第二部分第二款第(一)项第3目提到的支付期,经两国政府有关当局同意可予延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免除:

(一)“基金”对关于“贷款I”以及“贷款Ⅱ”和由此产生的利息而由中国征收的财政税捐和税款;和

(二)作为承包商或顾问的日本国公司,为实施第一部分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部分第一款第(一)项提到的项目需要带入和带出他们自备的施工设备,而由中国征收的关税和有关的财政收费。

三、根据“贷款I”以及“贷款Ⅱ”有关供应产品和(或)提供服务而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日本国国民,为执行其工作而进入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将给予必要方便。

四、关于根据“贷款I”以及“贷款Ⅱ”购买的产品的海上运输以及海上保险问题,两国政府在本国有关国内法的范围内对海上运输公司以及海上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自由的竞争不设任何限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

(一)“贷款I”以及“贷款Ⅱ”的使用仅限于适当实施第一部分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部分第一款第(一)项提到的各个项目。

(二)按照这项谅解所述的目的,适当而有效地维持和使用根据“贷款I”建设的设施。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请求,向日本国政府提供在第一部分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部分第一款第(一)项中提到的项目的有关进展情况的消息。

七、两国政府将随时共同检查“贷款I”以及“贷款Ⅱ”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贷款”的顺利和有效的使用,并就上述谅解可能产生的任何问题或者有关事项另外进行相互磋商。

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以上谅解,我将不胜感激。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佐藤嘉恭(签字)

项目表

(限额)

1、朔黄铁路(Ⅲ)二百零四亿六千万日元

2、西安-安康铁路(Ⅲ)一百二十六亿八千五百万日元

3、贵阳-娄底铁路(Ⅱ)一百七十亿二千八百万日元

4、内蒙古呼和浩特、包五十六亿二千九百万日元

头市大气污染治理

5、柳州酸雨治理三十六亿七千九百万日元

6、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四百亿日元

7、河北黄骅港一百五十四亿日元

8、陕西韩城电厂三百五十亿日元

9、山西王曲电厂三百亿日元

10、本溪大气污染治理四十一亿一千万日元

11、河南淮河污染综合四十九亿四千五百万日元

治理

12、湖南湘江流域污染五十六亿七千八百万日元

治理

13、大连市城市供水管五十五亿日元

网工程

总额二千零一亿一千四百万日元

(中方复照)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佐藤嘉恭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日方来照略--编者)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照中提出的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唐家璇(签字)

附件一:关于换文文本的协议

(日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唐家璇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就今天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的换文,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的换文,如果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佐藤嘉恭(签字)

(中方复照)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佐藤嘉恭先生阁下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照会,内容如下:

(日方来照略--编者)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照会中提出的谅解。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唐家璇(签字)

附件二:关于有资格来源国问题的协议

(日方来照)第97/110号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提及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的换文第一部分第三款第(二)项。

日本大使馆谨代表日本国政府提出如下建议:

根据上述换文项目贷款采购的产品和(或)服务,该换文第一部分第三款第(二)项中所提到的有资格来源国为所有国家和地区。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印)

(97)部条字第909号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日本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通知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的第97/110号普通照会。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普通照会中提出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可以接受的。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第二部分会谈纪要

中国代表团的代表和日本代表团的代表就今天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的换文纪要如下:

一、关于上述换文第一部分中提到的“贷款I”项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的筹款方式,将适用下列原则:

(一)招标将在列为“外币部分”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将面向合格货源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

(二)关于通过招标而决定给中国国民的合同,其所需的全部金额从上述“外币部分”拨付。

二、(一)关于换文第二部分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黑龙江三江平原商品粮基地项目,“贷款Ⅱ”将用于支付中国进出口银行为黑龙江省农业发展而转贷给用款人的资金。

(二)上述(一)中提到的用款人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三、关于换文第一部分第三款第(一)项,日本代表团的代表表示,对换文后附项目表中的第6个项目的贷款将用于支付为购买该段中提到的货物和(或)服务从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到换文第一部分第二款第(一)项中所述的贷款协议生效前一天已经和(或)将要支付的货款,以及自上述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起将要支付的货款。

四、关于山西王曲电厂项目的有关环境保护措施:

(一)日本代表团的代表要求中方确认下列事项:

1、确保王曲电厂所需低硫煤的稳定供应;

2、确保为安装王曲电厂今后可能需要的脱硫装置留下足够的空间,并为引进和运转上述脱硫装置立即采取措施;

3、考虑引进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及建立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措施;

4、进行环境监测并向日方提交监测结果。

(二)中国代表团的代表就上述1中有关内容确认如下:

1、按设计,王曲电厂将使用低硫煤。为保证低硫煤的长期、稳定的供应,电厂和供煤商已签署了供煤协议。一旦供煤出现问题,中方应立即通知日方并采取有效措施;

2、王曲电厂的总体设计方案已经被修改,在电厂锅炉末端的烟囱周围已为将来安装烟气脱硫装置留出足够的空间。作为该项目实施部门的电力部应在安装脱硫装置前进行预可研,对型号和技术规格适用于该电厂的脱硫装置的成本做出估计。

3、关于王曲电厂的整套设备,中方将确保根据中国的有关环保法规进行进一步的环境调查,做出减少灰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方案并将该方案报送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

中国代表团代表日本代表团代表

汪师嘉(签字)贞冈义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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