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兴路步行街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1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兴路步行街管理的通告

盘政发〔2003〕27号

为加强对中兴路步行街的日常管理,维护步行街的正常秩序,为市民提供良好的休闲购物环境,现就加强中兴路步行街管理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步行街内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便溺及丢弃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严禁损坏步行街内花草、树木、座椅、清洁桶及照明、道路、通讯、排水等各种公用设施。

三、严禁在步行街内从事煎、炒、炸、烧烤等易产生污水、废气,造成环境污染的经营性活动。

四、严禁步行街经营单位擅自扩大经营范围、越权经营。

五、严禁步行街商家擅自出店经营或店外摆放物品;流动商亭要严格按照规划审批的数量和指定地点摆放,并符合景观要求。

六、严禁擅自在步行街内张贴、摆放、发送印刷品广告。在步行街两侧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由市规划、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审批。

七、在步行街从事促销、庆典等商务活动,须经步行街综合执法办公室审批同意,并在指定场地进行。

八、严禁未经批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在步行街内行驶或停放。

九、步行街综合执法办公室对违反本通告或其他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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