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05年度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8-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宿政办发〔2005〕12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05年度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度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市2005年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任务是:在10月30日前,清理拖欠工程项目151个,清理拖欠工程款5212.52万元。其中,按投资类别分,清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3993.53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417万元,其他项目801.99万元。按单位分,沭阳县清理4个项目,清理拖欠工程款49.6万元;泗阳县清理23个项目,清理拖欠工程款732.98万元;泗洪县清理14个项目,清理拖欠工程款183.49万元;宿豫区清理49个项目,清理拖欠工程款1545.52万元;宿城区清理24个项目,清理拖欠工程款567.2万元;市直清理37个项目,清理拖欠工程款2133.73万元。

二、主要措施

(一)强力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截止今年7月30日,全市拖欠工程款5212.52万元,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3993.53万元,占拖欠总额的76.6%,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和房地产项目作为清欠的关键工作来抓,按照“谁建设、管理,谁负责、落实”的原则,政府部门要带头清理自身拖欠的工程款,切实做好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单位要摸清本单位拖欠工程款情况,建立详细台账;按规定制定还款计划,积极筹措资金或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在规定期限内偿清;要动态掌握工程款付款情况,拨付工程款时要优先考虑农民工工资,工程竣工后应及时进行验收、工程结算审计。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政府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对竣工未结算或存在结算纠纷、逾期未能通过市场手段认定的项目,按照审计管辖权限依法进行结算审计,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二)大力开展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工程项目的清欠工作。全市房地产项目拖欠工程款417万元,占拖欠总额8.01%,其他项目拖欠801.99万元,占拖欠总额的15.39%。今后一段时间要突出做好清理房地产项目和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市建设行政部门对房地产项目要从严从快分解任务,限期完成,对在规定期限内完不成任务的开发企业,不予批准开发新的项目,对已开发项目不予发放销售许可证,竣工项目不予备案;对其他项目,各有关责任部门要采取行政法律经济手段,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意见和落实措施,确保按期完成清欠任务。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对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做到及时曝光、及时通报、及时处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将其清出我市建筑市场。市清欠领导小组要定期对拖欠工程款清偿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督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四)切实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统计工作。各县(区)清欠办要落实专人做好清欠统计工作,准确统计并上报拖欠数额、清偿数据和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上访情况;拖欠工程款单位应及时将清偿拖欠款进展情况报告当地清欠办;各县(区)清欠办须在每月30日前,将拖欠工程款清偿情况和农民工投诉上访情况报市清欠办,由市清欠办对统计的拖欠额予以确认,向省清欠办申请核销。市清欠办要按清欠率高低,按月通报,并向市政府报告。

(五)进一步加强对清理拖欠工作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清欠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要求,有效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做好清欠工作。要将责任目标层层分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对在清欠工作中措施不力,逾期完不成任务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尽快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防止拖欠的长效管理制度,是防止发生新的拖欠的关键,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清欠的各项政策措施,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防止新建项目发生新的拖欠。

(一)严格项目审批,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各地在项目审批和核准时,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做到量力而行,不得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对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的审核把关,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项目资金不落实或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一律不予审批。

(二)规范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建筑企业应提供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相关机构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函或保证书,或按工程合同造价在专门指定银行帐户中限额置留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资金,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建筑企业用工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要加强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建筑企业违法用工和建筑承包人员违法组织劳务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业主和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告知牌,告知农民工依法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时间、发放地点和发放方式,劳动保障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地点等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建筑企业违法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支持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对发生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视情节暂停其项目开发和投标权,情节恶劣的要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将其清出建筑市场。

(四)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完善工程结算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力度,加强建设工程的承发包管理,实行招投标和工程计价联动管理,对中标合同和建筑工地进行跟踪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卖资质和挂靠承揽工程行为。严格执行企业法人承包和市场准入制度,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必须使用法人公章、法人合同专用章、法人基本帐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经理、建筑承包人员不得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开设银行结算帐户和结算工程款。建设业主和中标建筑企业签订的承发包合同,必须明确将工程款支付给中标建筑企业的基本帐户,按工程进度约定给付工程款,明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责任,禁止中标建筑企业违法转包、非法分包工程。严格执行财政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约定工程结算的办法和时限,从制度上解决工程结算难、拖欠认定难的问题。建设业主不得以拖延工程审计,或以工程质量、工程计价纠纷为由拖欠工程款。工程结算、工程计价纠纷,可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协调,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章)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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