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泰政发(2005)42号
颁布日期:2005-04-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意见

泰政发[2005]42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安全保障机制,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责任,努力构建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协调和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做好消防工作。市政府将对各市(区)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评。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形成“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机制。

二、完善规划,不断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原则,把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政府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范畴,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一并实施。各地要在编制城市和小城镇消防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力求一步到位。要大力加强消防装备建设,不断调整装备结构,完善功能组合,重点加强扑救和处置毒气泄漏、危险化学品爆炸、重大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等特种灾害事故的个人防护装备和特种车辆器材装备的配备。要按照“现役力量为主,多种形式为辅”的原则,通过政府主办、企业自办、政府与企业联办等形式,大力加强专职消防队、保安联防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三、强化宣传,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教育(包括各类教育机构)、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以及宣传文化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消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要面向单位和社区、农村,开展消防法制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

四、突出重点,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要以《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着力解决农村消防工作中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问题,推动农村消防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要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对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建筑和易燃易爆场所的专项整治,大力实施“生命畅通工程”;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严把检查关、审核关和验收关,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要进一步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和灭火救援能力,努力为全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消防服务。

五、落实经费,努力为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要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充分考虑到消防经费投入,及时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足额按期拨付到位。要按照《江苏省消防部队(站)正常消防业务费计领标准》(苏财行[1996]161号、省公安厅(苏公厅[1998]287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足额拨付消防正常业务经费,并与当地经济发展同步增长。计划、建设、供水、供电、通信、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对消防站建设、消防水源建设、消防通信等方面的资金投入,确保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好、维护好、管理好。要引导各企事业单位把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消除火灾隐患所需的费用放在重要位置,优先考虑,优先解决。

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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