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审核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机构资格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2-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2]59号

关于审核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机构资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适应我市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机构进行统一审核确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确认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中、省直驻铁机构,包括行政机关、经授权或委托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均在审核确认之内。

二、审核确认工作标准_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对行政执法资格分三类衡量认定。原则标准是:

1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某一领域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其构成要件:(1)在法律、法规的总则中有专门条款明确的主管部门;(2)机构改革中由“三定”方案明确的行政机关。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在管辖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实施行政处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被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是指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构成要件:(1)在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中有专门明确授权;(2)被授权者一般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被授权的执法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其构成要件:(1)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中有可以对其进行委托的规定;(2)受委托组织应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3)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委托。受委托组织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三、审核确认方法

这次审核工作,按照上级部署,先由各行政执法部门自查初审,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复核认定,提交本级政府审定。

各单位初审后填写《行政机关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登记表》和《授权执法机构和委托执法组织资格审核确认登记表》,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及中、省直驻铁机构于6月30日前将表报市政府法制办;县(市)、区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于7月31日前将表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在报表时一并送交成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及主要执法依据。

四、具体要求

1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及中省直驻铁机构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不得遗漏单位。

2对于依法认定不属于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又无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应取消其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执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资格。

3对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某组织进行行政执法(处罚)的,委托机关必须与被委托组织签署《行政执法委托书》,并与初审材料一并上报本级政府法制办。

4经政府法制办审核,并提请本级政府审定后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机构,市本级须于8月31日前在《铁岭日报》上予以公告;各县(市)区政府须于9月30日前在县(市)区聘或通过公告予以公布。未经公告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组织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其原有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立即缴回市政府法制办,违者将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责任,并在全市通报。

5各县(市)区确认执法主体、执法机构后,在公告前要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附件:1行政机关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登记表

2授权执法机构和委托执法组织资格审核确认登记表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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