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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如皋市等六县(市、区)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 文号:通政发〔2008〕61号 |
|---|---|
| 颁布日期:2008-10-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如皋市等六县(市、区)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政发〔2008〕61号
如皋市、如东县、海门市、启东市、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如皋市等县(市、区)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批复》(苏金融办〔2008〕33号),现将如皋市等六县(市、区)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如皋市、如东县、海门市、启东市、崇川区、港闸区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
二、请如皋市等六县(市、区)政府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股东招标方案,并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招标方案经市审定后,试点县(市、区)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可组织招标。
三、股东确定后,由股东组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当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筹备申请,经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筹建。
四、筹建工作结束后,经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开业。
五、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季对小额贷款组织有关报表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请如皋市等六县(市、区)政府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和省金融办苏金融办发〔2008〕33号批复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附件:苏金融办发(2008)33号(略)
二○○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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