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 文号:甬政发〔2008〕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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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7-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宁波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方案的通知
(甬政发〔200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臭氧层损耗作为当前最突出的国际环境问题之一备受国际关注。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作为目前最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的生产国和消费国,履约的成败对整个公约的成功至关重要,中国的履约行动也备受国际社会关注,如何高效地履行公约约定的义务,按时淘汰ODS,不仅是维护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的需要,也事关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ODS的管理工作,按照方案制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方案
为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工作的管理,认真履行国际公约,加速淘汰ODS,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依照《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1999年修订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方案》如下。
一、成立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加速淘汰ODS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宁波市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苏利冕
副组长:叶剑鸣市政府
徐畅成市环保局
成员:汪友方市环保局
朱学峰市质监局
谢月娣市发改委
王伟标市公安局
陈红萍市工商局
吴胜甫市贸易局
胡跃军市交通局
郭振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周宏华市农业局
徐常升市粮食局
张镇岳市财政局
李千火市国土资源局
王丽萍市规划局
方巍市信息产业局
阎志辉宁波海关
李忠榜宁波检验检疫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徐畅成兼任办公室主任,汪友方、朱学峰兼任副主任。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及国家关于加速淘汰ODS行业计划中规定的工作目标,加快我市淘汰ODS的步伐,加强对各领域、各行业,特别是维修和必要领域ODS使用的监管,按计划完成各类ODS物质的淘汰和替代工作,最终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三、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对政府执法部门人员的培训
1.2008年6月起至2008年12月,对参与ODS淘汰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分期举办培训班。
2.2008年7月起,组织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通过在线培训系统进行学习,完成通用课程并保留其培训的相关记录。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成员单位配合。
(二)开展全市ODS现状专项调查
2008年8月底前,对我市涉及ODS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领域及行业进行调研,掌握我市ODS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基本信息。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三)生产领域的管理
1.2008年6月5日起,全市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及使用ODS的项目。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和市经委负责,市环保局、工商局配合。
2.2008年6月5日起,我市的冰箱、冰柜、空调等制冷设备的生产企业不得生产使用全氯氟烃(以下简称CFCs)作为制冷剂和发泡剂的冰箱、冰柜、空调等制冷设备。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负责,市环保局、工商局配合。
3.加强对消防器材生产企业的管理,禁止哈龙类灭火器的生产。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市质监局、环保局、工商局配合。
4.加强对甲烷氯化企业的监管,控制四氯化碳的流向。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四)流通领域的管理
2010年12月底前,每年对全市ODS销售网点及主要商场组织检查,保证本市流通领域ODS淘汰任务的完成。其中对商场检查时重点检查家用冰箱、冰柜等含ODS产品的销售情况,对仍在销售使用ODS产品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市质监局、贸易局、环保局配合。
(五)使用行业的管理
1.涉及哈龙行业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全市哈龙灭火器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仍在使用的哈龙灭火器进行回收,2008年12月底前完成非ODS灭火器的替换。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市质监局、环保局配合。
2.农业生产的管理。严格控制甲基溴在农业生产领域的使用。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3.粮食仓储的管理。我市的各类粮库内禁止使用甲基溴杀虫剂,现有的甲基溴类杀虫剂必须在2008年12月底前安全处置。此项工作由市粮食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4.清洗行业的管理。清洗行业必须停止对要求淘汰的ODS类清洗剂的使用,对使用的替代品进行严格的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淘汰和替代。电子信息产业用作清洗剂的ODS的使用替代工作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其余清洗行业由市环保局负责管理。
5.口岸检疫的管理。尽可能的减少甲基溴的使用,鼓励使用替代产品,加强对甲基溴使用的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排放。此项工作由宁波检验检疫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6.口岸进出口的管理。加强对受控ODS及其制成品的管理,对ODS进出口数量进行统计,打击非法的进出口行为。此项工作由宁波海关负责,市环保局、工商局配合。
7.医药用途的管理。加强对医用气雾剂、医疗器械生产的管理,督促生产和使用单位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按计划淘汰ODS。此项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六)加强对必要用途和在用设备维修行业的管理
1.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管理。
(1)做好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单位的登记工作,并督促其制订淘汰方案。
(2)组织开展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的制冷剂替换示范项目,推动全市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CFCs类制冷剂的替换工作。
(3)对因不具备替换和改造条件,需继续使用CFCs类制冷剂和需要维修补充CFCs制冷剂的申请进行审核。
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工商局、贸易局、质监局配合。
2.制冷维修行业的管理。
(1)督查汽车空调维修企业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和使用,要求其配备使用专门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减少CFCs排放。禁止维修企业维修使用替代制冷剂的设备时重新充灌CFCs类制冷剂。此项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2)督查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使用,对违法企业依法进行处理。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七)废旧汽车报废的管理
监督报废汽车拆解企业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回收设备,责令其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的CFCs类制冷剂,交市ODS回收与储存中心,不得排入大气。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市环保局、贸易局配合。
(八)ODS回收与储存中心的建设
为更好地储存ODS并加强监管,应研究设立市ODS回收与储存中心,争取早日建成。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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