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文号:浙财外字 [2001] 105 号
颁布日期:2001-07-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浙财外字[2001]10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1]17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财外字[2001]42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助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浙财外字[2001]3号)(以下统称“通知”),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我厅关于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此项工作;并应积极协调解决贷款项目在采购公司招标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我厅报告。

三、在收到有关评标结果的报告后,应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但不得随意更改评审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如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将意见和评标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我厅。

四、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结束后,所有与招标工作有关的原始文件统一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妥善保管,以便随时检查。

五、在贷款项目招标采购前,项目单位应及时要求采购公司提供有关招标采购应遵守的规定和程序,配合采购公司进行如制订采购详细清单等采购活动。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金[200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2000年12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0]15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规范招评标行为,防止行政干预,切实提高透明度,现就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采购公司招标工作中,应认真履行其监督和管理职责,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廉洁、高效。

二、地方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关于贷款项目采贿公司招标工作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此项工作。一类和二类贷款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可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履行评审委员的职责;三类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参加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三、项目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办法》及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有关规定制订评标细则,评标细则不能与《办法》等有关规定相抵触。

四、在招评标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降低手续费或其他手段搞私下交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操纵或干预评审工作和评标结果。

五、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招标期间私下接触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人员,不得接受采购公司或相关人员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采购公司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电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与招标工作有关的内部情况。

六、地方财政部门在收到有关评标结果的报告后,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但不得随意更改评审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如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将意见和评标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财政部。

七、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结束后,所有与招标工作有关的原始文件统一由地方财政部门妥善保管,财政部以及其他主管单位可随时抽查。

八、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可在《办法》的基础上制订完善地方管理办法,地方财政部门应积极协调解决贷款项目在采购公司招标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能解决的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九、财政部将定期对各地的采购公司招标工作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规情况,财政部将责成地方财政部门或委托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查处。

十、中央直管企业和有关单位贷款项目采助公司的招标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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