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民预算内工业企业扭亏为盈措施项目贷款贴息的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等文号:
颁布日期:1991-1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对全民预算内工业企业扭亏为盈措施项目贷款贴息的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一、贴息的原则

凡已列入市经委、市财政局、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共同审核下达的扭亏为盈措施项目计划的,其项目在贷款期内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贷款由市财政局原则上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从项目每笔贷款发放之日起对头一年。

二、贴息办法

1、企业在扭亏为盈措施项目贷款每次计息时填写“北京市全民预算内工业企业扭亏为盈措施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附后),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工管处、主管银行办事处(县支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区县属企业报区县财政局)。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汇总表(附后)一

式三份,分别报送市经委、市财政局和工商银行市分行。

2、市经委、市财政局、工商银行市分行对汇总表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将应付息金拨付总公司(局、办)财务处、区县财政局,由总公司(局、办)财务处、区县财政局转拨企业。

三、贴息考核

各企业必须建立项目责任制,贷款贴息应由专人负责。企业申请贴息的贷款必须是列入扭亏为盈措施项目计划内的贷款并由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利息的项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取消贴息。

199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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