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哈外政发〔2005〕23号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区政府有关局,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道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道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为快速、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病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本预案所列举的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重大动物疫情管理与应急机制为根本,以“力争不发生,确保不扩散,人间不感染”为目标,按照“早发现、早决策、早行动、快速反应、果断处理、把损失降到最小程度”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区畜牧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宣传普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防护意识和养殖从业人员饲养管理水平,加强疫情监测工作,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扑灭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属地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道外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

(四)分级控制:根据发病动物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三个等级,并实行分级控制。

(五)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和控制扑灭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早发现、早决策、早行动、快速反应、快速处理”原则,保证发现、报告、确诊、控制扑灭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现疫情,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处理。

三、组织管理

(一)决策领导机构:道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是我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决策机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我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二)日常管理机构:区农林局是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具体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病日常防控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同时负责日常疫情的报告、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防控工作。

(三)应急指挥体系:建立指挥系统,明确其组成和参加部门的职责任务。疫情发生时,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挥协调。

(四)职责:区政府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制定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应急预案:疫情发生时,根据区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措施。

四、监测预报与信息报告

(一)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主要工作职责

区农林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疫情监测网络;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国内外重大动物疫情动态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对全区重大动物疫情进行分析,并做出预报,同时负责对疫情的现场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监测网络

区农林局设动物疫情测报员,乡(镇)政府、村委会设疫情报告员,形成区、乡镇、村三级快捷联通的疫情监测网。各级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下达的监测任务以及当地动物疫病的流行规律,制定监测方案,认真执行疫情监测制度和操作规范,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和总结材料,切实做好辖内疫病监测工作。

(三)监测内容与信息报告

1、监测范围和种类

监测范围:凡从事动物生产、经营的单位均为监测对象。重点是种畜禽场、规模饲养场、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以及从国外、区外引进的畜禽。

监测种类: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牛海绵状脑病、猪瘟、鸡新城疫、猪水泡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羊痘、蓝舌病、痒病、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非洲马瘟,以及群体不明原因疫病。

2、监测方法

各监测机构要对所辖区域开展经常性的流行病学调查,有针对性地对各种重大动物疫病高发期实施重点监测,并定期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对重点监测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测;对农村散养的畜禽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测,每次每个乡(镇)抽查50个饲养户。每次检测的数量不少于猪100头、牛50头、羊100只、禽1000只、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30头(只)。乡(镇)、村疫情报告员负责本乡(镇)、村畜禽的日常监测,发现疫情后要立即向区农林局报告。

3、检测结果处理和预报

监测机构要及时对监测到的疫情和其他来源的疫情进行分析,做出预测、预报,并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最快的方式上报;要建立监测档案,内容包括监测地点、动物来源、监测数量、监测结果、检测人和处理结果等情况,并存档备查。

五、预防控制

(一)日常防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哈尔滨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各项日常预防控制措施。

街道办事处、各乡(镇)政府建立与驻地单位之间的防治工作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社区和乡(镇)兽医卫生机构要将疫情排查机制纳入日常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发挥自治组织作用,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各项预防控制工作。

各类种畜禽场、孵化场、养殖场(户)要加强养殖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做好消毒灭源和畜禽免疫注射工作。各类养殖场要切实做好疫情排查工作,确定专人负责,落实监测制度,发现可疑临床症状,及时按程序上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各类畜禽交易场所要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坚决取缔未经检疫上市销售和现场宰杀畜禽的行为;要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对畜禽交易场地、设施、用具定期消毒。

(二)加强农村地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农村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重点是疫情监测和报告、消毒灭源、免疫注射。因此,要在加强农村地区重大动物疫病危害、预防和相关知识教育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区级为主体,以乡(镇)为依托,以村级为基础的三级相结合的疫情监测和防控体系,真正做到“力争不发生,确保不蔓延,人间不感染”。

(三)外埠暴发或流行时的预防控制措施

当外埠出现重大动物疫病暴发或流行时,按上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要求,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各级兽医卫生机构要在加强日常监测的基础上,启动每日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对来自疫区的畜禽要严格控制,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果断处理。对外进易感畜禽实行向区动物检疫部门报告制度。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区农林局、各乡(镇)政府及区各有关单位建立应急小分队,确定成员及负责人,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并做好疫情监测、消毒灭源、免疫注射,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应急小分队应配备统一的疫情应急处理车辆、统一的通行标志,以保证其快速反应能力。同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防护用品。

(四)预防免疫接种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计划免疫的规定,做好各类畜禽疫苗的免疫接种工作。口蹄疫、禽流感、新城疫、猪瘟免疫注射率必须达到100%。

(五)宣传教育

区农林局要制定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宣传培训计划,加强人民群众法律知识和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其他法规、政策。充分发挥乡(镇)畜牧兽医综合站、兽医院的职能,重点开展预防、自身防护教育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配合兽医卫生部门组织开展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科普宣传和法制教育,督促居民、村民搞好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有关宣传教育活动。

区精神文明办和爱卫会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机关、有关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村屯搞好环境卫生,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以防止人畜共患疫病在人间的发生。

(六)督导检查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派出督查组,对全区的防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兽医卫生执法监督部门加强日常防疫、检疫的执法监督。

六、疫情应急处理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道外区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早期发现、快速封锁、严格扑杀、把损失降到最小程度”的原则,统一指挥,通力协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疫情报告

发生疫情后,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疫情报告体系按规定内容和程序及时上报。区、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设立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员和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本预案规定的可疑动物疫情,都应立即向当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或发现可疑疫情后,应立即派专人赴现场诊断。初步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采取防疫措施,并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市和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要及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初步诊断结果、养殖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以及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或个人、联系方式等。

(二)疫情的确认

1、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省、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组成的专家组现场确认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血清学检测为阳性;未经免疫的禽出现H5、H7型禽流感血清学阳性;在禽群中分离到H5、H7型禽流感毒株或其他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毒株。必要时可由国家或省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2名或2名以上现场诊断专家到现场诊断确认

2、牲畜口蹄疫的确认

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发病急,经省级实验室诊断,确认有口蹄疫病毒感染。

3、其他一类动物疫病的确认,依照国家或省的诊断技术规范执行。

(三)疫情分级

根据发病动物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疫情划分为三级。

1、一级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一级疫情:在15日内3个以上地市发生或在2个相邻地市发生;在15日内发病疫点10个以上;在30日内发病猪、羊1000头(只)以上,牛、马等大牲畜500头(匹)以上,禽5万只以上;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二级疫情:在15日内1个地市同时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在15日内发病疫点5至10个;在30日内发病猪、羊500至1000头(只),牛、马等大牲畜300至500头(匹),禽3万至5万只;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

发生本预案规定的病例并在二级疫情以下的,确定为三级疫情。

(四)疫情的控制和扑灭

1、一级疫情的应急处理

确认为一级重大动物疫情后,报请省指挥部启动省应急预案。

(1)实行严格的封锁隔离

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派人员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报请省政府下达封锁令,并在12小时内发布,同时通报毗邻地区。疫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封锁、隔离措施。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划定标准:疫点以染疫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生产、经营场所划定;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在3至5公里范围内划定;受威胁区以疫区外延30公里范围内划定。

对封锁的疫点、疫区要采取以下措施:严禁染疫、疑似染疫、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流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停止与疫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饲养的动物要进行圈养或者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疫点内使用;根据扑灭动物疫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严格控制措施。受威胁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易感动物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疫情监测等预防性措施,密切监视疫情动态,防止疫情传入。

(2)实施彻底扑杀、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疫点内所有染疫和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并对病死和扑杀的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在疫点出入口和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立明显标志,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对出入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对疫点、疫区内的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及环境等进行严格消毒。消毒前要清除污物、粪便、垫料、饲料等。要采取有效的消毒方式,使用有效的消毒药。对动物产品和动物的分泌物、排泄物、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3)宣布解除封锁

疫点、疫区内染疫和疑似染疫的最后一个动物扑杀或死亡后,经过该疾病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出现染疫动物,经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报省政府批准,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疫点、疫区解除封锁后,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在疫情处理过程中,要始终做好群众的安抚工作,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引发不安定因素。对受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发生牲畜口蹄疫疫情,按照国家规定,对扑杀的病畜和同群畜的损失补贴按国家承担50%、省承担20%、县(市)承担10%、饲养单位和个人承担20%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标准:奶牛每头3000元,肉牛每头1500元,猪、羊每头(只)600元。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疫区禽只扑杀补贴、免疫接种疫苗补贴等资金按国家规定,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80%、饲养者承担20%。其他重大动物疫情的补贴标准由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另行制定。

2、二级疫情和三级疫情的应急处理

确认为二级疫情后,启动市应急预案。确认为三级疫情后,启动区应急预案。二级疫情和三级疫情的处理参照一级疫情的处理程序执行。由上一级指挥部办公室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道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指挥:区长

副指挥:区委常务副书记、主管副区长、区委宣传部部长

成员: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纪检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政法委、区农林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中小企业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道外工商分局、道外公安分局、各乡(镇)政府负责同志。

指挥部职责:组织领导全区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

扑灭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成员单位职责:

区纪委:负责监督查处党员干部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同时对各部门落实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区委组织部:负责考核党员干部在重大动物防治工作中的表现,奖优罚劣。

区委宣传部:负责防治工作宣传报道,稳定群众思想情绪。

区政法委、道外公安分局:负责做好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在疫情发生后,并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患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

区农林局:及时组织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并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疾病确认,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组织检疫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并负责日常管理;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重大动物疫病知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群众开展动物疫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区中小企业局:负责做好动物产品经营部门、屠宰加工单位和个人的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资金和防疫物资储备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计划安排。

区民政局:负责农村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优先安排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和防疫物资,并协助控制外进畜禽及其产品,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并协助做好餐饮行业检疫监督管理。

区环保局:负责疫区内动物粪便、污物的无害化处理。

区水务局:负责疫区人畜饮水。

道外工商分局:负责个体工商业户、市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措施的落实,配合动物检疫部门做好畜禽交易市场的检疫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对疫区封锁的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和交易场所。

电信部门:负责保证疫区的通讯畅通。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农林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下设信息综合组、宣传报道组、防疫督查组、疫情控制扑灭组、安全保卫组。办公室具体实施指挥部的各项重大决策,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重大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二)财政保障

区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应急需要。

1、区财政部门划拨专款,保障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疫苗、药品、消毒器械、防护用品、专用车辆及应急物资的使用和储备。

2、区财政部门划拨专款,保障疫区受灾群众的补偿费用。一旦发生人间感染,对无社会保障的农民、民工等患者一律实行免费医疗。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人的诊断、治疗和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3、区财政设专项投入,用于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相关人员的培训,建立和完善疫情信息网络。

(三)物资保障

1、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建立防治重大动物疫情物资储备库。区农林局编制物资储备表,区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工作所必须的疫苗、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做到及时采购,及时下拨,保证质量。

2、疫情发生时,区政府可根据防疫需要,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全区范围内统筹使用。

3、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四)技术和人员保障

1、区农林局负责行政管理人员、兽医卫生专业人员、畜禽养殖从业人员防治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监测、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预防控制、应急处理等专业知识。

2、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由兽医专业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安全保卫人员、消毒扑杀辅助人员组成。预备队按照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具体负责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对预备队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并组织紧急疫情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其疫情应急处理能力。

(五)制度保障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2、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瞒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和擅自发布疫情消息、造谣惑众,造成重大影响,以及在疫区封锁、染疫畜扑杀、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中执行不力,造成疫情扩散,引发严重后果的,坚决追究责任。

3、对在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扑灭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监督保障

区农林、卫生、工商部门和兽医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疫情的控制、报告管理和监测工作,强化公共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动物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兽用药品生产、销售单位,以及各类种畜禽场、畜禽饲养场(户)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切断重大动物疫情的传播途径,保证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的有序进行。

(七)宣传保障

1、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即使播发国家、省、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的工作部署与措施,通报工作动态,及时报道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

2、搞好科普宣传和普法工作,提高农村及社区居民预防意识和疫病防护能力。

八、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适用于道外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二)根据本预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态势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四)本预案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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