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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4-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政办发〔2003〕1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我市自2000年12月起,开始征收哈尔滨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对加快偿还我市路桥建设贷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因征收标准偏低,不足以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为此,经省物价、财政和建设部门同意,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并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暂定执行期两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市内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大型车由现行每台每年1500元调整为1600元,小型公车由现行每台每年1300元调整为1400元,小型私车由现行每台每年1000元调整为1100元,出租车由现行每台每年600元调整为750元。
二、对外埠车辆仍执行原标准。对经常出入哈尔滨市区的有固定线路的客运班车,车辆通行费可给予优惠,具体优惠标准和办法由市贷款建设路桥收费管理部门与车主商定。
三、对摩托车免征通行费。
调整通行费征收标准是履行还贷承诺,以市场化方式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必然要求。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市直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从大局出发,带头严格按照征收范围和标准足额缴费,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求减免或缓交。市建设部门要加大宣传解释工作力度,并认真做好收费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到不漏收、不高收。市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场所的秩序管理,及时、妥善地处置突发事件,保证收费工作有序进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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