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4〕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牡丹江市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不良贷款基本情况
到2004年10月末,全市贷款总额为446331万元,其中不良贷款余额为156357万元,不良贷款率为35%,逾期贷款额为14368万元、呆滞贷款额为28641万元、呆帐贷款额为113348万元,分别占全部贷款额的3.2%、6.4%、25%。
二、指导思想及原则
我市清收不良贷款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增强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资金实力为目的,以降低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比例和提高资本充足率为重点,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发挥各方面的职能作用,完成各阶段清非抓降的任务,保证农村信用社改革顺利进行,实现我市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全面振兴。我市清收不良贷款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有利于信用社长期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原则;二坚持实事求是,不搞数字游戏和弄虚作假的原则;三是坚持领导干部首先带头清收自身直接责任的贷款,不准发生新官不理旧帐的原则;四是坚持运用激励机制,多劳多得、奖励先进的原则;五是坚持区别对待、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的原则。
三、目标及任务
根据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2004年末压缩不良贷款6000万元,2005年压缩不良贷款8000万元(其中第一季度2000万元、第二季度2500万元、第三季度2000万元、第四季度1500万元),2006年压缩不良贷款6000万元,2007年压缩不良贷款5000万元,在保证绝对额下降的同时,还要结合扩大一定数量贷款规模的方式,使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总额与贷款总额的比例逐年下降,达到2005年为25%、2006年为20%、2007年为18%、2008年为15%以内。
四、实施的具体要求
(一)对于各级政府及各级财政部门在农村信用社的直接贷款,首先必须要承认债务,按时结息,做出分期偿还计划。为帮助政府及财政部门尽快还贷,农村信用社要拿出特殊的办法,一是拿出一块专门的优惠贷款,帮助政府开辟“还贷”项目,培育扩大财源,收回贷款本息;二是在国家政策范围允许的条件下,给予优惠利率,帮助政府减赋。对这部分贷款的清收不予采取法律手段。
(二)对各级政府自身及相关职能部门用于改善办公条件、修建道路和学校、投入福利事业等形成的贷款,必须要落实债务,偿还利息,做出可行的贷款偿还计划。可采取分解、转移债务的办法,利用政府有权处置的房产、荒山、荒沟、荒滩、荒地、林地的使用权和收费行业的经营权等有效资产评估后作价给予抵贷。
(三)村集体贷款和村统贷户用贷款,村里必须要承担债务,积极偿还贷款本息,提供村里有权处置的荒山、荒沟、荒滩、荒地、水面、房屋、债权等有效资产的使用权作抵押或抵偿贷款。对村里有偿还能力和具备偿还条件,而故意赖帐的要采取各种手段收回贷款。在收回这部分贷款时,农村信用社要区别情况,实行减息优惠办法。
(四)对政府指令性贷款和政府职能部门担保的贷款,各级政府有责任帮助信用社清理落实,明确承债主体,做到应偿还的责任人逃不掉,无力偿还的责任人不赖帐,无法收回的事实清楚、成因属实、证据确凿、挂帐理由充分。
(五)对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农村信用社内部人员自身贷款和引荐担保贷款,在弄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必须保证尽快收回。对于拖债户、赖债户,可采取扣发工资抵贷、离职清收贷款、取消评优资格、限制调转工作等行政手段。
(六)对破产、倒闭、关停企业的贷款要分两块实施。涉及破产、倒闭、关停、转制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由市政府统一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解决;涉及一般性关停、破产、转制的企业,农村信用社要按照有关的规定,做好财产抵押、债务转移、债权保全等工作。法院、银监部门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理落实转制企业的贷款,把信贷资金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七)对不良贷款要一次性的摸清底数,综合整理,分类排队,按照时间、占用形态、份额比例,确定每个时段的难点、重点,对于一些根本无望收回的走死逃亡贷款,专门取证,登记造册,剥离后内部挂帐处理。按时间分类,1996年至2000年期间发生的不良贷款是重点,以清收货币资金为主,积极做好债权的保全工作,预防和化解风险;2000年至今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落实责任,运用法律、行政手段进行清收;1996年前形成的不良贷款,重点是想方设法落实债务和维护债权,采取以物抵债、转移债权、拍卖债权等办法,确保不丧失债权。
五、激励机制及相关的政策
(一)激励机制。
1、各县(市)清理不良贷款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考核范围,对清非抓降工作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县(市)政府主管领导给予相应奖励。
2、凡是完成清非抓降各个阶段任务,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给予各县(市)政府、农村信用联社相应奖励。
3、以货币资金形式收回1996年前农业、个体“两呆”贷款,奖励收贷单位或个人贷款本金的10%、利息的20%;收回1996年后农业、个体“两呆”贷款,奖励收贷单位或个人贷款本金的5%、利息的10%。
4、以物抵贷形式收回农业、个体“两呆”贷款,奖励收贷单位或个人抵贷物资变现后的净剩金额的20%;收回乡企、其它工商业贷款,奖励收贷单位或个人抵贷物资变现后净剩金额的10%。
5、盘活“两呆”贷款,重新确定债务、债权,形成转变为正常贷款的,奖励收贷单位或个人盘活贷款金额的5%。
6、收回、盘活破产倒闭乡镇企业贷款,以货币资金收回,奖励收贷单位或个人贷款本息的15%;以物抵贷收回的,奖励收贷单位或个人抵贷物资变现后净剩金额的10%。
7、倒闭、破产企业债务转移后,新的承债单位、企业因生产资金发生困难,农村信用社可预优先安排指标,优惠贷款利率,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
8、清收1996年前农户“两呆”贷款利率可执行年息5%以内,具体比例各农村信用联社自行确定。
9、以物抵贷变现后和差额挂帐部分贷款收回后,奖励收贷单位或个人收回货币资金的50%。
10、形销实不销“两呆”贷款收回后,奖励收贷单位或个人收回货币资金的50%。
(二)相关的政策。
1、税务、工商、房产、土地、公安、司法等部门对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必要的支持与配合,尽量简化手续和减少费用。各县(市)政府要出台相应的办法。
2、农村信用社在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中,涉及贷款金额大,协调部门较多,自身难以办到的,各县(市)政府要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协调处理解决。
3、各级政府在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过程中,要依法保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阻止企业逃避农村信用社贷款行为的发生,对已发生的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损失。
4、涉及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给予及时的研究、处理,不要应付推诿、久议不决,更不能拒绝不管。
5、农村信用社抵贷物资的处理,必须实行公开竞拍,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减少贷款的二次损失,增加农村信用社的收益。
6、农村信用社内部人员不得参与贷款债权和抵押物的竞买,不得内外串通泄露有关情况,不得将抵贷物品随意外借、赠予他人。
7、农村信用社内部人员违规、违法造成贷款沉淀,按《信用社贷款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8、清收2000年以后新发生的“两呆”贷款,原则上不得提取手续费。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经过农村信用社自身多年的盘活清收,应收、能收回的已经到位,现存量的不良贷款,仅靠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力量,难以达到清收的目的,要在市、县(市)两级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轻重缓急、难易程度、额度大小,采取依法清收、责任清收、行政清收、竞标清收等手段,攻克顽症,收回贷款。
(二)采取一社两制的模式。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目前的存量部分都是额度大、时间长、难度大,靠基层信用社的力量难以完成,借鉴外地经验,各基层信用社将这部分贷款统一打包列到县(市)农村信用联社,县(市)农村信用联社成立权、责、利相结合的资产保全部门,统一组织专门领导、人员全权负责不良贷款的清收,并与农村信用社的其它工作彻底脱钩。
(三)做好进度安排。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农村信用社综合部门要根据不良贷款情况,做好清收任务的分配,对清收进度进行考核,对清收质量进行验收评比,确保清收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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