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农业机械购置贷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农业机械购置贷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3-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牡政办发〔2006〕7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农业机械购置贷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农业机械购置贷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牡丹江市农业机械购置
贷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长效的惠农增收机制,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我市农机化发展,经市政府同意,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贷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为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贷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农机总站和市农村信用联社负责农业机械购置贷款工作,并指导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和农村信用联社组织实施。
农机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贷款机具目录和组织购机申请、登记、公示等。
农村信用联社主要职责:负责完成贷款资金预算,对农户进行贷款条件审核,及时拨付贷款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贷款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原则,指贷款政策、办法公开,贷款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贷款政策等信息。
公正原则,指资金分配、贷款对象确定等过程,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贷款条件,确定享受贷款的农民名单,在县(市)、区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原则,指贷款资金、机具按时到位,及时提供农民所需服务,切实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第二章贷款对象、标准、期限和种类
第四条我市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固定农户和农业生产组织,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均可向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第五条贷款额度不超过机具价格的70%,最高限额为10万元。农户自有匹配资金要在30%以上。
第六条贷款期限为1-3年,按贷款额度确定还贷年限,3万元以下为1年,3-6万元为2年,6-10万元为3年。贷款利率按照现行农用生产资料贷款利率实行。
第七条贷款购置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
重点贷款种类: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第三章贷款资金发放程序
第八条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采取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年度贷款机具及农机供应企业,形成年度贷款机具目录和供应企业名单报市农机总站备案。
第九条农民购买贷款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根据贷款机具目录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
第十条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根据同级农机管理部门提供的购机名单对农户贷款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确定的发放贷款名单通报同级农机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同级农村信用联社通报结果,统一与供货方协商确定供货事宜。
第十二条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按照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贷款购置农业机械的管理,对已购机具要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贷款购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贷款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第十四条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负责为检验合格的机车办理落户手续、颁发牌证,在车辆档案中加盖贷款购机字样。贷款未还清时,所购机车不得出售、抵押、转籍、过户。
第十五条贷款购置的拖拉机必须参加财产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负责对贷款购机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七条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农机总站和市农村信用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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