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人民银行关于在白山市实施贷款证制度报告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1998-07-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人民银行关于在白山市实施贷款证制度报告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1998]29号

白山政办发[1998]29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人民银行关于在白山市实施贷款证制度报告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市人民银行《关于在白山市实施贷款证制度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在白山市实施贷款证制度的报告(市人民银行1998年7月23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印发贷款证管理办法》(银发[1995]32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贷款证办公室《关于同意延边州、白城市、白山市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批复》(吉银贷办发[1998]4号)文件精神,市人民银行拟于今年8月份开始在全市实施贷款证制度,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方法步骤根据我市实际,实施贷款证制度拟分三步进行:(一)准备阶段。时间自8月初至8月末,主要是对本地区金融机构和信贷业务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搞清各家机构贷款企业户数、贷款数额、期限、结构等基本情况,落实开展工作的基本组织保证和财力保证,做好舆论宣传、召开全市银行行长(主任)联席会议、协调各部门的关系等。(二)试点阶段。试点时间从9月初开始到9月中旬,为使实施贷款证制度积极稳妥地开展起来,保证其实效性,在未正式全面铺开之前,先选择工商银行的一个办事处进行试点,然后全面铺开。(三)全面实施阶段。在总结试点阶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9月中下旬开始在市区全面铺开。利用2个月左右时间集中为所有已与金融机构发生借款关系的企业颁发贷款证,12月1日后步入正常办理。以后没有办理《贷款证》的工商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必须先到市人民银行申办贷款证。12月1日后,各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必须先验证后放款,按规定如实登记,不准“无证放款和放款不登记”。否则,人民银行贷款证管理办公室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措施要求(一)实施贷款证制度是一项涉及全市企(事)业单位和各金融机构的系统工程,是我市经济领域中的一件大事。涉及面广、任务重、业务量大、时间又集中,因此,除了人民银行要发挥好组织、领导、协调作用外,各金融机构也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指导。(二)各部门、各单位要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市人民银行开展好实施贷款证制度工作,企业主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宣传、学习贷款证管理办法,尽快按新的管理制度运行。(三)实施贷款证制度,对于我市来说是一项新的工作,必须高标准、高质量,一定要开好头,打好基础,谨慎行事。发证后要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贷款证》制度的顺利实施。三、组织领导为使贷款证制度有序进行,市人民银行决定成立全市贷款证制度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银行主管行长担任,成员由人民银行调统、会计、人事、科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调查统计科),具体负责贷款证的发放、年审、检查及违规处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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