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常州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常政发〔2006〕102号

关于批转常州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市环保局编制的《常州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常州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排污行为的整治力度,抓紧解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根据国家及省电视电话会议统一部署,今年6月至11月,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完成“十一五”环境规划、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落实政府负责制和部门联动制,加强行政效能监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坚持以民为本,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努力遏制污染反弹,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召集联席会议协调有关工作,调查、汇总、编发并上报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组织对重点地区、流域、企业典型案件的查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稽查和督办。

各辖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环保专项行动。

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是:

——政府办公室负责对联席会议明确的各有关部门工作进行协调、督办。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管,提出本次行动抽查的重点行业、区域、重点违法排污企业(挂牌督办)名单,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分类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涉及相关部门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对必要的限量排污或停止排污的单位,由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实施限电、断电措施,保证限产、停产到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政府的要求和环保部门对违法企业吊销其许可证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其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与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严肃查处涉及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名单积极督促整改,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三、工作重点

(一)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整治:

1.在2005年集中饮用水源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重点做好长江魏村取水口、金坛钱资荡湖区及内河河水取水口、溧阳市天目湖等集中饮用水源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及建筑物组织清理,取缔所有排污口;清除所有码头、非法采沙船,有条件的保护区要实施封闭管理。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已完成环保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要求,对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原环保审批机构审核;对超标排放的企业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单位,要予以关停和搬迁;对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污染物综合排放等级。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需清理、拆除和搬迁的项目要在2006年7月底前制定出具体计划。

2.深入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对集中式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要进行集中彻底整治。要求企业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同时做好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环境污染措施防范工作及应急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工业园区整治:各辖市、区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印染、制药、钢铁、水泥等行业污染问题。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重罚,同时要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行政、法律、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彻底关闭。

(三)建设项目管理整治:各辖市、区要对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化工、制药、印染、钢铁、水泥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动员阶段(6月至7月下旬)

各地成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行动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各辖市、区将专项行动准备情况于7月30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全面整治阶段(7月下旬—10月)

各地按专项行动整治工作重点,对本辖区内的情况逐一摸底调查,建立台账,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挂牌督办名单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污染情况于2006年7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做到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对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对排查出来的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和违法违规的国有企业及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到位。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情况分别于2006年8月10日、9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

各地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6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辖市区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考核并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健康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目前全市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各级政府要将继续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列入2006年政府工作计划,重点部署、抓好落实、确保成效。要紧紧围绕环保任务,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工作思路和重点,分解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推动建设小康社会“环保指标”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加强考核,落实工作责任

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按照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考核办法”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控制污染反弹、部门联动及责任追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五方面对各辖市、区政府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绩效考核,此项考核还将纳入各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三)完善制度,加强部门联动

各级人民政府在2005年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通报和信息反馈制度,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切实加强部门联动,整合执法资源,提高联合执法效能,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部门要将方案中规定的职责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职责。专项行动期间,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总结每阶段工作情况,对环境难点问题的解决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追究进行研究、协调并形成会议纪要,各部门按照会议明确的职责分工分头落实、相互配合。

(四)公开查处大要案,加大责任追究

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对专项行动工作重点进行督办。要重点查处一批屡查屡犯、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企业,同时要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公开处理责任人。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定期公布情况,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公开查处典型违法案件,及时公布查处情况。

(五)广泛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保护环境、维护群众利益的决心和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营造震慑违法、鼓励守法的浓厚氛围。制订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开辟专项行动专栏,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定期公布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公开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违法行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阶层的环保意识。

(六)加强沟通,保障信息畅通

建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报告制度,加强上下协调,确保政令畅通。各辖市、区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调度和传递工作,编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简报,每周向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及时上报,不得瞒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辖市、区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并上报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环保专项行动”信息填报要求由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发文通知。

(七)标本兼治,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考核机制,落实地方政府环境执法监督责任。建立政府执行环保法律责任的监督、考核体系,制定环境管理行政稽查办法,制定并大力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二是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机制。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同时,要按照预防为主、疏堵结合的原则,加强引导和教育,提高企业自觉守法意识。推行企业环境行为定期公布制度、企业环保监督员制度、企业环境审计和免检制度,积极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控制污染。

三是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逐步建立公众监督制度、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集中全社会的力量,整治和严历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沈为国(6664832)、丁洪泽、毛国宏(6696370)传真:6696370。

附件:《2006年常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各部门工作任务一览表》

附表:

2006年常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各部门工作任务一览表

时段

序号

工作任务

工作要求

完成时限

责任部门

配合部门

一、准备阶段(6月)

1

制定《2006年常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1、成立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2、制订专项行动方案;

3、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行动方案,明确各自责职。

行动方案7月15日前上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7月中旬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行动方案下发各辖市区。

市政府办公室

市环保局

2

制定《常州市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

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常州市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对在环保专项行动过程中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7月2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局

市监察局

3

制定《专项行动宣传计划》

1、组织新闻单位,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

2、及时报道行动进展情况,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公布检查结果。

7月20日前将计划报市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局

1、以“五五”普法规划实施启动为契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2、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7月20日前将计划报市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司法局

4

建立信息网络

建立行动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辖市(区)行动情况

明确专人负责,统一传递信息;每周一报,力求准确、及时、精练。

市环保局

各成员单位及辖市区环保局

5

下发《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确定移送案件的范围、移送程序等

7月20日前将计划报市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局

各成员单位

6

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挂牌督办单位名单

根据《常州市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确定挂牌督办单位名单

挂牌督办单位名单于7月20日前上报市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局

各辖市区环保局

二、全面检查和整改阶段(7月至10月)

二、全面检查和整改阶段(7月至10月)

7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整治

常州市魏村水厂、小河水厂

共同要求:

1、各辖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上报调整、扩大饮用水源保护区功能区划,在保护区内设立醒目标志牌;制定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对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放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达标排放。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单位要予以关停和搬迁。

2、市环保局负责检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助督促检查化工企业完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和提高处置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能力;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清查存在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危险污染源并集中整治(整治计划于8月20日前完成并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1、取缔魏村水厂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水上餐饮集中区;

2、加快魏村水厂水源地及保护区内企业的搬迁进度;

3、清除一、二级保护区内水上黄沙交易市场。

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污染情况于7月20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对一、二级保护区内需清理、拆除和搬迁的项目要在2006年8月20日前底前制定出具体计划并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整治工作于2006年10月前完成。

新北区政府

常州海事处

金坛市儒林水厂、朱林水厂、五叶水厂、涑渎水厂、洮西水厂、指前水厂、指前二水厂、建昌水厂、白塔水厂、直溪水厂、登冠水厂、西岗水厂、薛埠水厂、罗村华兴水厂、花山水厂、社头水厂、西阳水厂、茅麓水厂

1、取缔儒林水厂水源保护区内的餐饮和水产品批发市场。

2、清除一级保护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和网箱(围网)养殖活动。

金坛市政府

农林局

溧阳市清溪水厂、燕山水厂、社渚水厂、别桥水厂、上沛竹林水厂、横涧水厂、竹箦水厂、后周水厂、戴埠水厂、南渡水厂、周城水厂

清除一级保护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和网箱(围网)养殖活动。

溧阳市政府

农林局

8

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整治

常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常州江边化工区、西夏墅纺织工业园

共同要求:

1、市发改委、经贸委负责清理园区内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旦发现,一律按规定淘汰;

2、各辖市区政府组织编制工业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园区内企业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及“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3、各辖市区政府要完善工业园区内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建设,确保园区内企业污水集中处理并达标排放,妥善处理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

4、各辖市区环保局加强对园区内企业的管理,对存在接管标准超出污水排放的企业实施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或治理达标无望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或关闭;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

5、市监察局负责清理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保准入门槛、阻挠环保执法、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违反国家环保法规的行为。

1、严格按照“苏环电管2006第114号文”执行。

2、解决江边化工区环境信访问题。

10月31日前完成(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于8月10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北区政府

市经贸委、发改委、环保局、建设局

江苏省金坛市经济开发区、金坛市培丰化工区等

解决培丰化工园区周边群众因化工区污染引发的信访问题

金坛市政府

江苏省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溧阳市绸缪化工区等

解决绸缪化工区因废气污染引发的信访问题。

溧阳市政府

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苏省武进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武进区纺织工业园区等

控制武进区纺织工业园内的印染企业数量及规模,不得突破许可总量。

武进区政府

江苏省钟楼经济开发区等

解决新闸民营工业园因废气、噪声污染引发的信访问题

钟楼区政府

常州市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常州东南经济开发区等

1、严格按照“苏环电管2006第115号文执行。

2、控制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内的印染企业数量和规模。

天宁区政府

常州市戚墅堰经济开发区

1、完成园区内污水收集管网建设;2、完成历史遗留放射性废料库的处理。

戚墅堰政府

9

建设项目集中整治

1.清理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执行情况,重点清理化工、冶炼(含钢铁)、造纸、印染、水泥行业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执行情况。

2.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项目严厉查处并向社会公开。

3.检查企业“三同时”验收执行情况,对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4、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三同时”执行率≥90%。

10月31日前完成(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于9月10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局及各辖市、区政府

市经贸委、发改委

10

专项行动联合督查

组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辖市区专项行动进展、成效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9月下旬

环保局

各成员单位

11

宣传报道

组织新闻采访报道,营造震慑违法、鼓励守法的浓厚氛围;对确定的挂牌督办问题先行采访;公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及违法问题;报道重点督办的环境违法企业查处进展情况,对联合督查进行专题报道。

适时报道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

市环保局、各新闻单位

12

信息上报

1、重点工作简报;2、专项行动进度报表;

3、阶段小结;4、上级要求的其他材料、报表。

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

市环保局

各成员单位、辖市区

总结阶段(11月)

13

专项行动考核

对专项行动成员单位对各辖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联合考核。

11月上旬

市环保局

各成员单位

14

迎接上级检查

认真梳理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11月中旬

市环保局

各成员单位

15

总结上报

全面总结整治行动情况。

11月15日前以文件形式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总结和有关报表。

市环保局

各成员单位、辖市区(辖市区专项行动总结于11月5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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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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