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葫政发〔2006〕14号

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为加快葫芦岛北港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现将我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指定并授权你公司作为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融资平台(借款主体),负责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政策性贷款40亿元,并负责贷款的统借统还。

二、葫芦岛北港工业区土地出让收入资金封闭运作,专项用于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资本金的筹措和贷款本息的偿还以北港工业区的土地出让收入为主,不足部分由市、北港工业区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贴,用于项目资本金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偿还。

三、同意你公司拥有北港工业区“土地出让收益权”和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补贴受益权”,你公司以享有的“土地出让收益权”和“政府补贴受益权”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贷款质押担保。“土地出让收益权”的质押登记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局,“政府补贴受益权”的质押登记部门为市、北港工业区财政局。你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或其指定的银行开立质押帐户,市、北港工业区将财政补贴资金拨入该帐户,并接受国家开发银行监管。

四、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将制订《葫芦岛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你公司依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五、给予你公司的财政补贴资金,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列入同期财政预算。

六、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将督促市、北港工业区财政部门拨付财政补贴资金,保证项目资本金按时、足额到位以及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按期偿还。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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