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1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葫政办发〔2006〕114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考核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考核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范围

承担上级、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以及负责办理工作的人员。

二、考核原则和方法

办理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先进、从严考核原则。

采取日常检查、不定期抽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百分制考评计分方法进行,对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办理工作较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名额为承办单位总数的25%以内,按先进单位必备条件和百分制评分排序确定。

先进个人名额为承办单位总数50%以内。由承办单位推荐,市人大人选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共同评选。其中,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确保一个名额。

市政府每两年表彰一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三、考核评比条件

(一)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领导重视,认真落实“一把手”责任制,把办理工作作为本单位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改进工作作风,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同志认真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办理工作,做到亲自部署,亲自办理重点建议和领导包案,办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认真执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和市人大、市政协关于办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工作制度健全,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责任明确。

3、办理工作注重实效,能够积极创造条件落实代表和提案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解决问题的措施落到实处,代表与提案者满意、基本满意率达到100%。

4、建立并完善“跟踪办理,二次反馈”制度,答复后的落实工作有计划、有专人负责、有督促、有检查,并及时向代表、提案者和市人大人选委、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察室反馈落实情况。

5、对建议提案的答复内容翔实,表述准确,格式规范,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主办件、协办件办复率均达到100%。主办件见面沟通率100%。

6、积极主动承担办理工作任务,识大体,顾大局,注重协调配合,无推诿扯皮、包揽代替等现象。

7、能够主动加强与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的联系,虚心听取代表、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代表、提案者的监督。办理工作得到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及代表、提案者的好评。

(二)办理工作先进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办理工作,熟悉业务,能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2、积极做好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计划、跟踪催办、落实反馈、答复内容把关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

3、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按照办理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工作,无推诿塞责现象。

4、工作态度端正,作风扎实,责任心强,任劳任怨,办实事,求实效,受到代表和提案者的好评。

5、能够主动与代表和提案者沟通,认真吸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办理工作主管部门汇报办理工作情况。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评分标准

附件:

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评分标准

市政府对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百分制考评计分办法。其中,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基础分为70分,工作量调节分为20分,市人大人选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综合评分为10分。

一、办理工作基础评分(70分)

1、交办之日起十日内,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承办的建议提案退回交办部门。(5分)

评分标准:在交办之日起十日内退回交办部门并有充分理由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不需调整的单位直接得5分)

2、办理工作制度健全,主要领导亲自阅处,建议提案件件有领导分管,有专人承办。(5分)

评分标准:工作制度健全的得3分,主要领导亲自阅处得2分。

3、协办单位按时限(即交办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向主办单位送交协办意见,同时报送市政府督察室。完成时间以送交至市政府督察室之日为准。在时限期满,主办单位未收到协办意见,三日内报市政府督察室。(5分)

评分标准:未在规定时限完成的,每件扣1分,对不满5件的单位每件扣分为5/协办总件数。(扣分上限5分)

4、主办单位按时限(即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对建议、提案的答复并征求代表、提案者意见。对不满意件及时整改,进行再次办理(对疑难件的办理时限为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时间以送至市政府督察室之日为准。(10分)

评分标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每件扣1分,对不满10件的单位每件扣分为10/主办件总数。(扣分上限10分)

5、答复格式规范,符合要求。答复内容主办、协办意见一致,表述清楚,无推诿现象,符合保密规定及法律法规。(10分)

评分标准:不符合上述要求,每件扣1分,对不满10件的单位每件扣分为10/主办件总数。(扣分上限10分)

6、与代表、提案者见面沟通率达到100%。(10分)

评分标准:以代表、提案者本人签字为准,代签的每件扣1分(经核实由于代表、提案者的原因造成的不扣分),扣分上限10分。

7、代表、提案者满意率达到100%。(10分)

评分标准:从100%起,每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终结果不满意的每件扣5分(代表和提案者所提建议、提案有悖现行政策法规的不予扣分),本项扣分上限10分。

8、建议提案落实率60%以上。(10分)

评分标准:落实率达到60%以上得10分,50%至60%得8分,40%至50%得6分,30%至40%得4分,20%至30%得2分,低于20%不得分。

9、办理工作完成后,及时报送办理工作总结;按时制定和报送跟踪办理计划;按规定建档,归档材料齐全。(5分)

评分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当年10月10日之前),未报送工作总结的扣1分,未报送跟踪办理计划的扣2分,未按规定建档、归档的扣2分。

二、工作量调节评分(20分)

主办件在10件以下的得2分,10至20件的得4分,20至30件的得6分,30至40件的得8分,40至50件的得10分,50至60件的得12分,60件以上的得15分。

协办件在10件以下的得1分,10至20件的得2分,20至30件的得3分,30至40件的得4分,40件以上的得5分。

三、整体工作情况评分(10分)

市人大人选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从办理质量和进度、跟踪办理计划完成情况、重点建议和领导包案办理情况、疑难件的解决情况、代表和提案者对承办单位评价共5个方面对承办单位进行综合评分,分值各为10分,三个评分的平均值为承办单位整体工作情况的最后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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