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颁发《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3]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七月六日
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有效地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韶关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是以政府信用,政府未来收入能力向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用于我市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资金的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使用、专户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二、资金管理
第四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应在财政部门设立“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户。
第五条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用途要逐笔审核,确保资金用于建设项目。
第六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审批制度,即项目批准后,先由施工单位提出进度用款计划,项目资金申请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再由财政部门(包括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支付款项。
第七条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按照《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韶府[2000]123号)执行。
第八条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项目的管理,按照《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韶府[2001]135号)和《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不能用于支付拖欠税费、其他债务等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
三、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进入专户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资金实行地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要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和财务分析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领导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四、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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