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秩序的意见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秩序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1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秩序的意见
常政发〔2003〕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1〕15号《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省政府湘政发〔2001〕15号《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秩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都必须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税费,依法办理土地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指挥部、产权交易中心、各类园区和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供应土地。过去因多头管理形成的闲置和存量土地都必须纳入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统一供应。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市场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土地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认真研究制定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土地交易、土地储备等方面的制度和办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和行政划拨用地管理。隶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产交易机构是政府设立、专供土地使用权入市的交易场所,凡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交易行为,都必须进入交易机构公开运作,禁止场外交易。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各类经营性用地都必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予以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招标、拍卖或者变相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的规定,按照市场运作规则出让好经营性用地,努力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此外,要严格控制好行政划拨供地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范围提供行政划拨用地。
三、加大土地收购储备力度。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城区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地和储备。对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调整使用或利用效率不高的土地,要采取政府定价与市场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收购储备。对闲置达两年以上的土地,或因违法不能补办手续的土地要依法收回,进入储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土地融资力度,提高土地储备能力,充分发挥土地储备的调节作用。
四、强化土地市场的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供应的监督检查,对土地供应方式、出让地价标准、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进入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交易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要加大土地出让金征收监管力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制定严格的征收管理办法,完善收支两条线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挤占或挪用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和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前出台的有关土地管理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按本文件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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