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防政办发〔2013〕126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30日
防城港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目标任务,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3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0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统一标准、系统综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农委、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各县(市、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目标包括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共5项。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内容为防城港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即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制度建设情况、水资源法规制度贯彻实施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水资源节约管理保护相应管理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每年2月底前开展上年度考核,在每5年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2月底前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实施方案(含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水利局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由市水利局汇总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自治区水利厅备案,同时抄送自治区考核组其他成员单位。如考核期内对水资源管理实施方案(含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实施方案(含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确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第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自查,提出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市水利局会同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市本级自查报告和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市水利局在每年1月20日前将各县(市、区)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和市本级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审定的市本级自查报告按规定在1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考核组其他成员单位;经审定的县(市、区)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告。市水利局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每年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作出预警分析,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县(市、区)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不予受理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行政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和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的监测与统计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安排,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全市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全市各县(市、区)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3.全市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4.全市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控制目标
附件1
全市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单位:亿m3
行政地区
2015年
2020年
2030年
上思县
1.94
2.05
2.29
防城区
2.50
2.66
2.81
东兴市
1.00
1.17
1.31
港口区
1.95
2.66
3.22
全市
7.39
8.54
9.63
附件2
全市各县(市、区)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行政地区
2015年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
农田灌溉水
有效利用系数
上思县
30%
0.440
防城区
30%
0.450
东兴市
30%
0.460
港口区
30%
0.450
全市
30%
0.446
附件3
全市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地区
2015年
2020年
2030年
上思县
86%
90%
95%
防城区
90%
93%
96%
东兴市
86%
90%
95%
港口区
100%
100%
100%
防城港市
86%
90%
95%
附件4
全市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控制目标
名称
河流(水库)
上游
下游
2015年
2020年
2030年
明江
上思县
宁明县
100%
100%
100%
凤亭河水库
上思县
南宁市
100%
100%
100%
防城河
防城区
港口区
100%
100%
100%
江平江
防城区
东兴市
100%
100%
100%
三波水库
防城区
港口区
100%
100%
100%
滩营江
防城区
钦州市
100%
100%
100%
北仑河
防城区
东兴市
100%
100%
100%
北仑河
东兴市
出海口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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