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3-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龙政办〔2006〕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5]182号)及《福建省“青山挂白”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抓紧抓好“青山挂白”二期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青挂治办[200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青山挂白”专项治理是省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把“青山挂白”专项治理作为建设闽粤赣边联结沿海、拓展腹地的生态型经济枢纽,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狠抓落实,确保全面完成“青山挂白”专项治理任务并顺利通过省里验收。
二、明确任务,狠抓落实
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10月底前市里要完成“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并向省“青山挂白”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申请验收。为确保工作落实和通过验收,各县(市、区)必须在6月上旬前完成辖区内“青山挂白”专项治理任务;6月底前完成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并向市“青山挂白”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申请验收;7—8月,市“青山挂白”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以便迎接省里10月份的检查验收。
“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要继续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具体专项治理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并落实到乡镇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要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04]38号)要求和分工,加强对挂钩联系县(市、区)“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发挥部门优势,加强技术指导,针对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相应的生物措施或工程措施,切实提高治理水平,保证治理质量。
三、筹措资金,保障经费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业主限期整治,恢复生态;对找不到原业主的废弃采矿点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进行治理,治理资金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安排。各县(市、区)政府要把“青山挂白”专项治理经费列入2006年财政预算,市直挂钩部门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挂钩联系县(市、区)的“青山挂白”治理,确保“青山挂白”专项治理经费足额到位。
四、加强监管,巩固成果
一要严格审批管理。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三区”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点江河流域、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禁采区,严禁批准新设置采矿权。同时,要加强对修建坟墓的管理,防止禁采区内出现新的“青山挂白”。二要加大非法盗采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建立督查责任制,加强日常监督,严防“死灰复燃”。对非法盗采行为,要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三要落实管护责任。各有关治理单位要把各个治理点的管护责任落实到个人,明确其管护的责任、范围和期限,真正做到树有人栽、水有人浇、肥有人施、草有人护,确保治理效果。
特此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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