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8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咸宁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
绿地认建认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经申请认定,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的公园绿地(公园、广场、街头小游园、游憩带等)、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居住区绿地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养护,并自行承担建设养护费用的行为。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是为了增强人们爱绿护绿意识,提高市民爱绿护绿的自觉性,有效保护和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是发动社会力量,搞好城市绿化美化建设,巩固发展绿化成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规范、科学、健康有序地开展此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绿地认建认养的原则和方法
(一)认建认养绿地坚持自愿、主动参与、部门指导、专群结合、自行选择、权属不变、自负费用的原则。
(二)对认建认养绿地实行协议管理的方法,即自愿申请认建认养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咸宁市绿地认建认养登记表”,经审批同意后,认建认养者选择认建认养的绿地,与绿地产权(管理)单位签订认建认养协议书,设立绿地认建认养标志牌,按绿地认建认养协议进行养护管理。
(三)认建认养的绿地及其树木的产权不作变更,仍归原产权单位所有。
二、绿地认建认养的范围
(一)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居住区绿地以及古树名木均可以由单位和个人认建认养。
(二)认建认养的绿地或古树名木由市园林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范围、划定边界、标列名称,供认建认养者选择。
(三)整块绿地、整条道路绿化的认建认养原则上不能分割,较长较大的管养范围可以由多个单位共同认建认养。
三、绿地认建认养的内容
绿地的管养(修剪、除草、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防寒、保洁等);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种植纪念林、纪念树;绿化设施维护;公园绿地配套设施或其他园林资产捐赠等。
四、绿地认建认养的形式
(一)绿地认建认养的形式。一是直接认建认养形式。有资质的绿化专业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直接负责绿地建设、养护、保洁和监护树木花草及设施不受破坏等。二是委托认建认养形式。认建认养单位提供相应的资金,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绿化部门或单位实施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认养一律按第二种形式办理)。
(二)提倡全社会参与绿化建设养护活动,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通过资助、捐赠方式支持城市绿化养护与建设。
(三)提倡和鼓励学生参与绿地认养活动。学生参与绿地认养活动可以学校或班级、共青团或少先队集体名义认养,也可以学生个人名义认养。学生认养主要以管护、保洁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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