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1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江府办[2003]14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绝大多数高校毕业生能够顺利就业。但是,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我市高校毕业生数量不断增加,就业压力不断上升,毕业生就业工作已经成为一项带有全局性的十分重要的工作。为切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5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搞好高校毕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配置,是落实人才战略任务、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此项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这项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措施,也是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各市(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把它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和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采取有效措施,多层次、多方位疏通和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按照“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全力以赴促进毕业生就业和创业。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力度
各级政府、各用人单位,要抓住高校毕业生数量大增的契机,以发展眼光,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按照“引高控低”的原则,把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有机结合起来,尽可能多地接收优秀高校毕业生,做好人才的储备工作。
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各类学校要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收高校毕业生。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已满编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需要接收硕士研究生以上和全国重点大学本科毕业生,可向当地编制部门申请,追加接收毕业生所需的临时编制。对各类企业跨地区聘用高校毕业生,实行“四不限”政策,即不限生源地、不限专业、不限学历层次、不限接收时间。对外地生源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均可“先入户,后择业”,以加快推进城市化建设的进程。
三、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多途径就业
要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跨市、跨地区就业,以充分利用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要在国家政策范围内,认真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录(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要紧紧抓住农村城镇化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主要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农林、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工作。到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或将户口留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对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可提前3—6个月转正定级。
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各级公安部门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为有一定规模的非公有制单位建立集体户口,为到这些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对到尚未建立集体户口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到非公有制企业所在地有常住户口的亲友处落户。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由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见习期满,可按岗位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免收档案保管费和一年人事代理费。
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下同),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新办从事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教育、文化等行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在我市农村创办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对其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四、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体系
各级政府和高校要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并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坚持把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服务内容,有计划地举办各种形式的毕业生供需见面洽谈会和大型的人才招聘会,为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向选择创造更多更好的条件,提高毕业生就业成功率。要健全人才市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现有人才市场的作用。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择业信息登记、就业推荐及人才租赁等服务。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加强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网上沟通平台,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各用人单位和各高等院校以及高等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将当年的毕业生供求信息和毕业生资源信息报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由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后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为毕业生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就业环境。
五、加强未就业毕业生的统筹管理和服务
市教育、民政、公安、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和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对未就业毕业生的统筹管理和服务。对离校时未找到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应在3个月内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为登记的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做好就业推荐工作,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就业。毕业半年以上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持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服务。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对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短期内就业有困难的,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依托有关院校和培训机构,组织参加3—6个月的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促进毕业生实现就业。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对父母失业、家庭特困的毕业生,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对口或专业相近的原则,实行指令性计划安置,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六、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简化毕业生接收手续。凡属市区生源或已与市属有关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并经县级市(含新会区)以上人事部门签证的毕业生,凭人事部门开具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和《户口迁移证》,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接收单位要履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得拒绝接收或歧视毕业生。对于本科以上毕业生,不管通过何种方式进入市区就业,其入户时一律免收价格调节基金。要严格执行人才市场管理的各项法规,加强对以招聘高校毕业生为主要内容的人才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虚假招聘、欺诈行为,确保毕业生就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七、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扎扎实实的抓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市已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市、区也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形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合力。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资源共享。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和高校毕业生资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和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的良好氛围。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市属各高校要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产业结构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学科、专业,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毕业生培养质量。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引导,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自觉到基层和艰苦地方去建功立业的思想。要形成政府统一协调,部门全力支持、社会共同努力的工作格局,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的就业。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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