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意见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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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1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意见
宁政[2003]文2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比较突出,且愈演愈烈,不仅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直接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加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六部委联合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为更好地贯彻《通知》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维护建筑企业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的安定稳定,现提以下几点实施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必要性、紧迫性。积极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认真结合实际,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明确目标,制订切实可行的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并于2004年2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方案报市政府。
二、突出重点,认真清理
这次清理工作的重点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要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彻底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根据当地的财力情况,制定具体还款计划。要在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中(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
各级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拒不改正的,要加大处罚力度,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计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建设部门要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清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对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进行认真排查,凡因业主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凡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年检时,应当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和工人工资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罚,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一定要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监管,防止新欠
法院、农办、建设、计划、监察、教育、财政、交通、劳动、水利、审计、工会、人行等部门要实行联动执法,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于建设资本金不落实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对于已完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其新建项目计划部门不批准立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颁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对于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竣工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于房地产项目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特别是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做到不拖、不欠,真正使政府投资工程成为"示范工程",起到示范作用,杜绝拖欠工程款的恶性攀比现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信用制度的建设。
各地要大力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要使用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理。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纠纷案件,要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纠纷,要及时受理,并在准确界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
四、加快改革,源头治理
要高度重视国有建筑业企业的改革,调整所有制结构,研究制订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国有建筑业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企业改制的步伐,积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竞争力和工程风险防范能力。建筑业企业要敢于运用《合同法》第286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筑业的行业协会应当在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对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以及搞不正当竞争、签订"阴阳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建立起相应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曝光。
各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也应对等向房地产企业提供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推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要实行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大力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公证作用,解决因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而引起的拖欠工程款问题。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要进一步健全仲裁机制,对拖欠工程款等纠纷做出科学裁决。鼓励建筑业企业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五、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市政府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全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财政、劳动保障、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工作协商制度,紧密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今年元旦、春节将至,保证广大农民工的工资不被拖欠是当前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务必让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自己的工资,为实现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目标奠定一个良好的开端。
六、广泛宣传,形成合力
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曝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闽东日报、宁德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宣传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守信业主和企业。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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