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至2015年全区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至2015年全区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至2015年全区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4至2015年全区消防重点建设目标》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3月21日
2014至2015年全区消防重点建设目标
为进一步加快全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发展“十二五”规划》等规定,特制定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抓住国家加强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历史机遇,积极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加强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进一步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整治区域性火灾隐患,不断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灭火应急救援水平,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为我区实现“两个建成”目标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全区无重大以上火灾发生,火灾形势平稳,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二)全区新建45个消防队(站),新购151辆消防车,消防站、消防车辆和消防器材装备建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三)全区106个重点镇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全面完成城区、县城所在地、重点镇和建制镇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城区、县城所在地和集中供水的建制镇按照标准建设公共消火栓,其他建制镇利用天然水源建设消防取水码头。
(四)开展棚户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以及物流仓储、商贸市场、“三合一”人员密集等火灾隐患集中区域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制度,每年督办整治一批区域性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
(五)建立自治区、市、县、乡镇四级消防工作考核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推进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实施本地区消防发展“十二五”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完成编制或修订城区、县城所在地、重点镇和建制镇消防专项规划和市政消火栓建设任务(详见附件1),将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队站、供水、通信、通道等纳入城镇化总体规划和城镇改造统一实施,推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城乡建设一体化、公共消防安全服务均等化。
(二)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到2015年底,所有消防执勤大队、中队的消防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全部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有关配备标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完成消防站、消防车辆和消防装备的建设任务(详见附件2、3、4),确保各建设目标均达到国家标准。要根据实战需要,进一步优化消防装备结构,购置先进实用的“高精尖”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地区,要按照“政府核编、合同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大力发展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其中,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全国和自治区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和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到2015年底,各地要完成全国重点镇和广西重点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详见附件5),完成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文职雇员的任务(详见附件6),每个设区市要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完成一个搜救犬队伍建设任务(详见附件7);要按照国家标准配齐专职消防队消防装备,加强业务训练和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农村要加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开展基本的消防技能训练。
(四)加强消防战勤保障体系建设。各设区市要按“紧贴实战、军地联动、联勤保障、便捷高效”的原则,完成建立消防战勤保障体系任务(详见附件8),建立与防汛抗旱、地震、气象、能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预警机制,建立与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医疗、商业、防疫等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提高社会保障资源的筹集和运用水平,确保随时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和资源,全面提升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战勤保障水平。
(五)完善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2015年底,各地要完成消防接处警及各项外围辅助系统建设任务,实现119、110、122“三台合一”,与政府专职消防队互联互通,全面提高与各警种、相关联动部门灭火救援的协调配合和现场通信保障能力;要切实加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建设和专业化能力,统筹考虑本地区应急通信的保障模式;要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聘请应急救援专家和地方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定期召开专家组联席会议。
(六)抓好重大火灾隐患区域评估和整改。将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突出的区域和行业纳入重点整治范畴,开展棚户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以及物流仓储、商贸市场、“三合一”人员密集等火灾隐患集中区域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和整治,着力消除影响本地区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每年完成整治一批火灾隐患集中区域整治任务(详见附件9)。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加大对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充分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确保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销案率达100%。
(七)提高社会防范火灾能力。保障和加强社区消防警务和“一村一警”消防警务机制建设,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社会综治平台,深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活动,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落实“三项报告备案”制度,确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率和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均达到100%,全面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身管理;落实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对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和场所,从人防、物防、技防方面采取更严的措施;探索建立消防行业信用管理机制,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终身负责制纳入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
(八)提高群众消防常识知晓率。深入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宣传合力,广泛开展119消防日、生命通道体验、重大节日送消防平安等主题活动和提示性宣传,推进学校消防知识教育,加强农村消防宣传,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考评。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职尽责抓好消防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定期考评、定期协商、定期通报制度,将贯彻实施《2014至2015年全区消防重点建设目标》情况列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列入政务督查内容,建立起半年督察1次、年度考评1次的政府督察考评制度,定期督促检查。2015年底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对各设区市贯彻落实目标建设情况进行考评。
(二)落实经费保障,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将当地消防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保障,使消防事业经费增长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2014至2015年全区消防重点建设目标》各项建设任务按时完成。各地要依据消防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
(三)运用考核结果,严格落实责任追究。通过消防工作年度考评,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严格执行责任倒查和问责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将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结果报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附件1消防专项规划编制(修订)和消火栓建设目标表.doc
附件2消防指挥中心和消防站建设目标表.doc
附件3消防车辆配备目标表.doc
附件4消防装备器材配备目标表.doc
附件5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目标表.doc
附件6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职雇员招聘目标表.doc
附件7搜救犬队伍建设目标表.doc
附件8消防战勤保障体系建设目标表.doc
附件9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目标表.doc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