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焦政办〔2007〕85号
颁布日期:2007-09-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焦政办〔2007〕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焦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单位

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37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直土地资产统一管理,切实解决市直单位用地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就加强和改进市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市直单位用地归口管理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国土资源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市直单位土地使用权的归口管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加强对土地利用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强化市直单位用地的调整与处置。

市直单位用地管理范围包括:市直各单位(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下同)占有、使用的国有土地;市直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征购的焦作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其他依照规定应纳入市直单位用地单位的焦作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二、全面开展市直单位用地调查和登记工作,加强权属管理

开展市直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工作,全面掌握市直单位用地的数量、结构、分布和地上建筑物状况。调查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联合进行。

在开展土地普查工作的同时,进行土地权属登记。凡未办理权属登记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申办,登记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已经办理权属登记、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将土地证书影印件送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完善市直土地使用管理档案,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建立市直单位用地内部预登记制度,开展用地登记工作,该项工作于2008年年底前完成。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市直单位建设用地规划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焦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市直单位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市直单位用地规划,引导和控制市直单位用地布局,逐步实现办公、居住用地的合理化。严格规划实施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市直单位利用市直土地规划建设各项设施的,需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依法按有关程序办理。

四、严格市直单位土地利用处置管理

市直单位要按照节约集约的要求,合理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通过存量土地资源普查,结合市直单位建设用地规划,逐步调整、处置、整合市直单位用地,提高利用效率。

加强土地处置监管。市直单位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转移或变更土地使用权等,必须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再依法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土地抵押贷款要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土地处置凡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要求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凡未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以作价出资或入股、租赁、合作开发等形式处置土地,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符合规划适用于办公、住宅等用途的市直土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优先安排用于市直单位特别是市直机关的建设。

进一步规范收入管理。市直单位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占地补偿等获得的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上缴市财政。

五、完善市直单位用地管理制度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在本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市直单位用地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对市直用地实行分类管理,推进市直用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完善市直用地管理制度。市直单位使用的焦作市范围外的国有土地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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