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化解不良贷款提高信用乡镇创建质量的意见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化解不良贷款提高信用乡镇创建质量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 文号:荆政发〔2008〕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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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化解不良贷款提高信用乡镇创建质量的意见
荆政发〔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实力,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确保我市“A级金融信用市”荣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提升信用乡镇质量专项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目标
创建信用乡镇是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赖以发展的基础。按照省政府制定的信用乡镇标准,关键指标是不良贷款占比必须控制在20%以下,即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要净下降5.05亿元以上。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各乡镇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控制在20%以内。要制定分阶段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目标,定时间、定任务、定奖惩,最大限度地做好清收工作。农村信用社应对所有不良贷款分类梳理,特别是要对村组集体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农户贷款、行政事业单位贷款、国家公职人员贷款进行分类排队,按照先易后难的顺序,尽快列出不良贷款分类清单和落实时间表,拟定对策措施及目标责任,全面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二、认真制定和落实不良贷款分类处置的措施
各地要针对各类不良贷款成因,按照“一贷一策”的原则分类制定化解措施。
(一)重点做好农户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对累积形成的农户不良贷款,要分别不同情况,研究清收的新方式和新方法。信用社要深入了解欠贷农户还贷能力,对本人信用记录良好、还款意愿明确、确因暂时困难不能清偿贷款的,可采取先还后贷方式进行盘活;对有钱不还的赖账户,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依法清收;对农副产品加工业、服务业不良贷款,在现金清收不足的情况下,可采取实物、资产和经营权抵偿方式清收;对贷款金额在某一标准以下的小额贷款,农村信用社可公开招标,由内外部人员一次性买断债权清收。
(二)大力清收行政事业单位不良贷款。各级政府应把清偿不良贷款纳入年度指标考核,对那些有钱不还的单位制定限制购车,禁止出国考察,单位第一责任人不得调动或升迁等限制性措施。对那些无力偿还贷款的,属财政承担的贷款,由政府列入预算分期偿还。属已撤并的乡镇“七站八所”等行政事业单位,要对其资产进行清理,所余资产要依法偿还信用社贷款。要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安排一定的资金,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和其它应优先化解的乡村债务。对于资金安排确有困难的地方,要以土地、房产等优良资产置换,逐步消化不良贷款。各地资产置换计划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确保央行票据兑付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数据执行,确保2008年底之前完成置换计划。
(三)全面清收乡镇企业不良贷款。一是因行政干预要求农村信用社支持企业造成的不良贷款,应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能,督促企业归还贷款。一时无力偿还的,应督促企业落实债权,落实抵押。对厂垮人散、但有土地、厂房等固定资产的企业,可以其资产抵贷。在办理产权转移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公正评估、合理定价,不得高估抵贷资产价格。二是对于因企业改制打包到乡镇政府有关单位的贷款,应由乡镇政府对所属企业资产进行整合,以打包资产偿还打包贷款,差额部分应以其它资产进行置换和补充。三是对于经营状况不良的企业,信用社可按照国家基准利率,在基本保证企业能够还清本金的前提下让利清收。四是对负债较大,一时偿还有困难的企业,可采取挂账停息的办法进行清收。五是对借改制之机转移企业资产等逃废信用社债务行为,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银行实施同业制裁。
(四)严格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欠款。要继续严格执行省监察厅关于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欠款的有关规定,实行限期还贷。对限期内仍不还贷的,按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财政部门要协助扣划欠贷单位和个人款项以偿还贷款。
(五)灵活清收村组集体不良贷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文),消除基层干部关于村组债务“锁定不还”的认识误区。要按照已核定的村组债务数额,禁止村组干部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将个人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非法转换成村组集体贷款。要在锁定数额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清收村组贷款的办法和措施,组织村组与农村信用社签订落实债权债务协议及还款计划,可以闲置的荒山荒地、房屋、水面等资产或经营权清偿贷款。
(六)依法清收各类不良贷款。各级司法机关要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信用道德价值、维护广大储户根本利益出发,依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各级政府要与法院衔接,在法院系统成立协助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专班,对农村信用社各类债权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快执行,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对执行资金要尽快归社。
三、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清收责任
(一)各地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成由财政、监察、公安、法院、国土、工商、税务、房管、人行、银监、农村信用社等部门参加的工作专班,专门负责组织、协调、督办辖内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清收专班要定期向政府汇报清收进度,根据清收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时制定可行的清收方案。对辖内行政事业单位不良贷款、企业不良贷款、村组集体不良贷款、农户小额不良贷款的清收,要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确保按时完成清收任务。
(二)各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各负其责,整体联动。对清收案件要快结快办,对资产过户中的各类费用,要给予适当减免,以减轻农村信用社的损失。各地金融生态办要当好参谋,多向政府汇报,衔接协调好各部门、各层次力量。各级农村信用社内部要层层成立清收专班,在梳理分类的基础上,将清收责任和任务分片包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放贷谁清收,谁贷款谁还钱,谁担保谁连带”的原则,制定清收计划和目标,分级负责管理。
(三)各县、市、区要加大督办检查力度,将清收任务分行政、信用社两条线,落实到县(市)乡(镇)干部、村组干部和各级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要将清收情况按月考核通报,对不良贷款清收进度缓慢、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对完成任务好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农村信用社出资给予适当物质奖励,以调动各方面的清收盘活积极性。
(四)正确处理清收与稳定的关系,避免采取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防止矛盾激化,做到清收与稳定相统一。要把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目的、意义向被清收的每个对象反复宣传教育,力争取得被清收对象的理解和支持。在清收过程中,既要讲政策、讲原则,也要从实际出发,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不搞一刀切,宽严适度,在依法严惩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同时,对极个别确实无能力归还、无财产执行的贫困清收对象,经核实可酌情准予订出分期还款计划。
四、进一步落实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措施
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有赖于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的存贷规模,通过不断扩大资产规模稀释不良贷款。
(一)积极引导各类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5]20号)文件精神,坚决取消限制到农村信用社存款的歧视性政策。各地财政要在农村信用社开设专户,积极引导各类涉农资金、财政性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千方百计扩大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
(二)努力扩大农村信用社贷款规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投资回报稳定、风险较小的优质项目要优先推荐给农村信用社,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信贷服务领域。各级农村信用社要加大贷款营销力度,积极创新贷款业务模式和信贷产品,增强在贷款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努力扩大贷款规模,通过优质资产的不断扩张来稀释不良贷款。
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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