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10-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漯政〔2005〕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促进漯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构建和谐漯河、实现我市“三大目标”的必然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方面,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相继出台《漯河市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全市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加大污染防治和环保执法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加强执法监督,有效控制了新污染源,全市环境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应该清醒看到,我市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远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面存在“环保第一审批权”制度落实不够彻底,环保审批项目数量占应审批项目的比重较低,查处违法建设项目力度不大,个别县区重发展轻环保,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已影响到我市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和省定环保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环境管理工作,下功夫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使我市环境建设和保护取得新的成效。

二、强化措施,严格管理

(一)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各县区在认真履行新建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的同时,要开展对未批复环保手续就开工建设和已建成投产项目的清查,并于2005年11月10日前将清查结果及名单报市环保目标办公室(或市环保局开发监督科)。对清查出的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要于2005年11月底前补办环保手续,逾期不办或有意隐瞒的,环保部门要依法对建设单位从重处罚,监察部门对落实环保规定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保部门“第一审批权”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必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监督,按照审批权限进行项目审批和验收。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发改委、工商、商务、电力、金融、建设、国土资源等单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内禁止的工艺和产品;控制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内限制的工艺和产品,禁止转移或引进重污染项目。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市直有关单位要清查项目审批文件,违背“环保第一审批权”的要积极整改,并在以后的项目审批中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对严重违反“环保第一审批权”审批建设项目又拒不改正的单位,实施环保目标“一票否决”。监察部门要对不认真落实有关规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三)加强环保执法。市环保部门要从严从快处理一批污染严重、有影响的环保违法项目。对积极主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提供优质快捷服务,进一步树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积极推广实施环境工程监理,变事后管理为全过程管理,落实环保设施和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主体工程与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搞好环保宣传。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工作,及时报道宣传环保先进典型,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三、加强领导,确保圆满完成环保目标任务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立足科学发展,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各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进一步明确环保目标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督查,狠抓落实,确保全市环保目标的圆满完成,促进漯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延伸阅读

遵义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办法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

邯郸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