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6-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按期实现我市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我区农民工工资偿付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4]3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补自治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并进一步明确工作分工的通知》(桂政办电[2005]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49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明确责任,共同督促有关单位解决拖欠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宁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督察全市各有关部门利用行政管理手段督促有关单位解决拖欠问题,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南宁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欠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清欠办设在市建设委员会,下设政府投资、房地产开发、水利、交通、教育工程、农民工工资等6个清欠工作组。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从市发改委、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房地产开发、水利、交通、教育工程、农民工工资等5个清欠工作组分别由市建委、水利局、交通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并从本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二、市清欠领导小组和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部门,要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利用行政管理手段督促有关单位解决拖欠问题。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建委负责我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利用房地产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等管理手段督促房地产企业和施工企业解决拖欠问题,负责对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的新建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督,对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记录的企业法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一律不予办理新项目的施工招投标、施工许可和验收备案手续,对存在拖欠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办理企业资质年审。

(二)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建设领域劳动合同签订和鉴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仲裁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劳动争议。

(三)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进行清理核实、制定还款计划和分年度偿还;协助相关部门督促拖欠工程款的财政性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偿还工程款。

(四)市发改委负责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落实,对于没有资金来源和资金来源不落实,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至立项时仍未结清的项目不予审批。

(五)市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负责对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的新建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督,对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记录的企业法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一律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新的立项、许可、年检和验收手续,不允许参与土地招投标活动。

(六)市工商局要加强监管,防止建设单位采用易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

(七)市房产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对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记录的企业法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八)市水利、交通、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内在全市各县、区建设项目的清欠工作进行督察、指导和统计。各主管部门对拒不签订还款协议和拒不按协议还款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九)市司法局牵头开展一系列普法宣传咨询活动,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积极介入建设领域纠纷的非诉讼协商、调解活动。

(十)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及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方面的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行政效能监察,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处理程序

(一)市清欠办收到各部门转来或当事人直接提出的工程款拖欠投诉后,应及时受理并根据投诉类别分别启动处理程序:

1、各县、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投诉转由各县、开发区清欠办处理,并同时提出处理上报处理情况的时限;

2、南宁市直接监管的建设工程的拖欠工程款的投诉,由市建委、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交通局、教育局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调查处理;

3、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理。

(二)各单位、部门每周星期五上午下班前将处理情况汇总报市清欠办。市清欠办收集整理各类投诉拖欠事件资料,负责将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恶意追讨或因追讨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过激行为的企业、个人记入不良行为档案,每半月将处理情况汇总报南宁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协调领导小组。

(三)经南宁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决定,由市清欠办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曝光不良行为记录,并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各单位接到情况通报后,须采取果断措施,重点核查,及时处理。

四、对在2005年1月31日前未完成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任务,或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禁止其参加新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承包新的施工工程,必要时责令其所有在建项目停工整顿,并在2005年企业资质年检中依法作出年检不合格结论,或依法降低直至取消资质。

五、对在2005年1月31日前未完成清欠任务或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市、县(开发区)各级计划、规划、建设、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不予审批新建项目,停止新项目的招标投标,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等行政措施,督促其履行还款责任。

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效凭证,施工单位还应提交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有效凭证,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仍存在有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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