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7-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

南府发〔2004〕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七月六日

南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

为贯彻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促进我市老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精神,结合我市人口老龄化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南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2001年~2005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基本情况

(一)我市老年人口状况及发展趋势据我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目前我市60岁以上人口为78..58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2.25%;人口年龄结构已进入老龄化阶段,今后一个时期我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以年均3%的速度增长,呈现出老龄化发展快、老年人口增加、与经济发展不同步、高龄化趋势明显等特点,老年人增多,对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生活照料和精神文化等方面需求的日益增长,必将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挑战。解决老龄问题,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公平和稳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二)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现状我市老龄工作起步于1987年7月,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先后于1992年、1996年5月、2002年4月三次调整市老龄工作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老龄事业不断发展,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与医疗保障得到改善,老年福利、文化、教育、体育事业有了发展,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重视,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提高,老龄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是,我市老龄事业总体上不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人们对老龄问题和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严峻性、紧迫性认识不足,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老年设施、产品与服务短缺,老年精神文化生活不够丰富,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老龄事业发展机制尚待建立和完善。当前,我市全面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战略,经济发展和综合实力的增强将为解决老龄问题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我们要抓住机遇,制定对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决定》为动力,从我市的实际出发,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体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老龄事业健康有序全面发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把老龄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老龄事业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机制,使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把解决现实老龄问题和适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远准备结合起来。

2、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走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老年社会服务体系;

3、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老年服务业;

4、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养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建设;

5、坚持关心老年人生活及特殊需求问题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使广大老年人物质生活得到改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

6、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

7、坚持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消除年龄歧视,加强代际团结融合,实现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和代际平等。

(三)奋斗目标

《南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是新世纪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部署,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1、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城市和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2、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高效的老龄工作体系;

3、建立一支政治可靠、工作能力强、文化素质高、乐于奉献、年富力强的老龄工作队伍;

4、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5、建立以城市社区为基础的老年管理与服务体系;

6、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7、建立老龄事业的正常投入机制;

8、营造敬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创造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环境;

9、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建设经验,发挥其专长和作用。

三、主要任务

(一)逐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

逐步建立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的保障体系,确保老年人生活的基本要求。城镇初步实现对各类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使覆盖率达95%以上,逐步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储蓄性的养老保险,鼓励参加公益性的商业保险,倡导社会互助,初步建立起以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险体系,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100%。加快社区服务建设步伐,使离退休人员由“单位人”逐步向“社会人”转变,由社区提供管理服务。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逐步完善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养老金调整,按国家统一部署进行。农村要坚持家庭养老为主,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作用,完善家庭“赡养协议”制度。支持和鼓励身体健康老年人发展庭园经济、开荒造林、种植业、养殖业,提高自养能力,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开展个人养老储蓄、商业性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积极探索多形式的补充社会保险和社会养老路子,确保基本生活。健全城乡特困老人的社会救助制度;城镇的“三无”老人和其他特困老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助,农村的“三无”老人,由财政负担,“五保”供养,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生活救助。坚持和完善百岁老人津贴制度,对一百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特殊照顾,每月发给“寿星津贴”。认真落实减免老年人负担政策,努力减轻老年人的社会和劳务负担,积极改善老年人住房条件,逐步提高老年人的住房标准。倡导社会互助,鼓励和支持城乡居民认养五保、孤寡、特困老人,有条件的要建立特困老人救助基金,把开展助困活动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二)逐步完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

完善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离退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发展各类型的补充医疗保险,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将区域卫生服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畴。按区域卫生规划原则,逐步建立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逐步建立社区老年人口健康档案,把老年医疗保险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范畴,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康复、家庭病床、护理照料便捷的一体化服务。市、县级以上医院要开设老年门诊,同时,市将建立老年健康指导中心,县建立指导所,街道、乡镇建立指导站,使老年健康指导工作形成网络。农村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切实解决贫困地区老年人缺医少药问题,满足农村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普及卫生知识,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健能力。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向特困老人及赡养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老人提供医疗救助。向70岁以上老人提供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方面的优先服务,并挂牌明示。每年要为85岁以上老人免费体检一次,要定期为百岁老人免费体检。

(三)构建老年社会照料服务网络

以实施“星光计划”为契机,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基本建成以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在制定投资计划、安排投资项目时,要加大老年服务设施投入,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居住区建设,要将老年服务设施纳入规划。到“十五”末期,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新建一批和扩建一批老年服务设施。市级建有一个带有窗口性、示范性的老年综合服务设施,各县(区)要建一个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服务设施。街道建一所容纳30名以上的敬养院(老年福利院、托老所),逐步形式城区、街道和居委会(社区)三级老年服务网络。在农村,要实现90%以上的乡镇建有敬老院,有计划地在农村建500个以上“五保新村”。鼓励社会力量承办养老服务机构,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先、优惠、优待和减免政策,在参观、游览、乘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老人优待和照顾,各行业和各类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培育面向老年人的护理、家政服务、文化娱乐等消费市场,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文化与服务需求。

(四)创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

鼓励和支持身体健康老年人继续为社会和经济发展作贡献,他们有发挥余热的渴望,政府和社会要为他们创造条件,组织和引导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要根据社会需要和自愿量力原则,鼓励和引导他们从事教育、科研、社会公益事业、自助、互助创办经济实体,以及关心下一代和社区文明建设等活动,为三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城市社区要建立老年人才档案,为老年人参与社区服务提供信息、牵线搭桥。在农村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积极参加三个文明建设,鼓励定居农村的离退休人员协助乡村领导为改变农村面貌作贡献。

(五)办好老年学校,发展老年教育事业

办老年学校要走社会化的道路,政府要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用政府投入带动社会其他力量,因地制宜办好老年教育。市县级要建一所具有示范性的、多科学的老年大学(学校),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建有老年学校。形成市、县(区)、乡镇、(街)四级老年教育网络,有条件的各类成人教育院校应积极开设老年班,要加强老年教育规范管理。开展结合老年特点的教育活动,鼓励社区举办各种讲座、学习班、形势报告会,就近就地开展生动活泼的老年思想教育工作。在农村组织引导老年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科普教育,传授农业种养技术,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移风易俗。

(六)加强老年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

政府要加大对老年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市级要在2004年开工建设建立一所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老年人活动中心,县(城区)一级要建有老年活动中心和老年体育指导站,加强对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城市街道和乡镇要设老年活动站,居委会和村委会(社区)要设老年活动室。各地要在现有或新建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设施中开辟老年人文体活动场所,同时鼓励部门和单位管辖的文体活动场所向老年人开放。要加强老年人活动场所的管理,努力增加设施和活动项目。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要优惠向老年人开放。丰富老年人文体活动。办好老年文化影视专题栏目,积极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组织出版适合老年人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办好老年报纸、刊物和其他报刊的老年栏目。大力开展群众性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对各类专业性群众组织给予支持和指导,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和书画展览等活动。

(七)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执法力度,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各县(区)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与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沟通和协调,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托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老年人法律援助联络站,建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组织网络,使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督促和协调各部门依法行政,积极配合和协调司法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继续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制观念,老年人要知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八)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业

要根据南宁市的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进行老年服务产业化探索,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产业。要培育面向老年人的护理、家政服务、文化娱乐等消费市场,满足不同层次老年群体对设施、产品与服务的需求。政府要为老年服务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制定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的政策和规划,加强指导和管理,按照高层经济的原则协调老年服务产业发展。有关部门要重视做好老年消费市场需求调查,及时提供信息,引导企业做好老年产品的研制、开发与生产,不断推出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丰富老年市场。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完善老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老龄工作,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老龄组织机构,明确任务和职责,核定编制,配备干部,落实老龄工作部门的业务经费和办公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发展老龄事业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党和政府的议事日程,定期召开有关涉老部门参与的老龄工作会议,做好协调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要重视基层老龄工作建设,巩固和健全乡镇一级的老龄工作机构,建立和健全街道、居委、村委基层老年人协会。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要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和加强老龄工作机构,要关心爱护老龄工作干部,对老龄工作干部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不断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所需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老年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建立老龄事业经费按老年人口数量提取的机制,市、县(城区)财政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老龄人口数每年每位2~3元提取。所提取经费由本级老龄部门掌握,主要用于:老年服务设施建设、高龄特困老人特殊救助、人才培训、理论科学研究、老年文化、老年教育、开展各种活动等。鼓励社会各界、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老龄事业,建立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资机制。

(三)大力抓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发展老龄事业的良好氛围。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要求,以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契机,落实老有所养,改善老有所医,抓好老有所教,组织老有所为,推进老有所学,丰富老有所乐,全面推进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有效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宣传和老龄工作部门要相互配合,采取各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加强老龄工作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工作。弘扬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重视老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制定优惠政策,推动老年事业和服务产业的发展。

工商、税务、物价、国土、建设、规划、财政和民政等部门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和国内外人士投资老龄事业,兴办老年服务产业,满足不断增长的老年群体对设施、产品与服务的要求。

(五)加强社区老龄工作,做好老年人管理与服务。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转轨的要求,把老龄工作的重点放在社区,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老龄工作新体制。要把老龄工作作为社区的主要内容,社区领导班子中要专人分管老龄工作,要把老年设施建设和老年服务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建立一支专、兼职和老年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老龄工作队伍。根据退休职工逐步回归社区管理的新形势,要积极探索退休职工社区管理的新模式。社区老龄工作要吸收老年人参与,重大问题要听取他们的意见,不断改进社区的老龄工作。

(六)加强老龄科学研究和教育,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理论依据和人才保证。

加强老龄问题基础理论研究,密切注意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关注老年人口状况,加强对各类老年人群的政策研究,重视老年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研究,为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服务,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建立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形成统计工作制度,为科学规划和科学决策服务。有条件的研究单位、大专院校要设立老龄科学研究机构。各类大专院校要逐步开设老年人口学、老年社会学、老年护理学等专业或课程,在医学护理院校试办老年医学、老年护理专业,为发展老龄事业培养各类专业人才,各老龄工作机构也要适当充实专业研究人才,老年学学会要加强老年学学术理论研究与交流,充分发挥老年学学会的积极作用。

“十五”期间,争取建立南宁市老龄培训、老龄科研中心和老龄信息中心,以及老年康复中心。

本《规划》由南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并督促实施,各县(区)、各部门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和职责范围,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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