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清欠办关于宁德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清欠办关于宁德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清欠办关于宁德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04〕170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明确我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分工,完善清欠工作机制,日前,市清欠办制订了《宁德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宁德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方案宁德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11月1日)
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建设局牵头,市计委、财政局、农办、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交通局、工商局、审计局、统计局、总工会、银监会宁德市分局、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市中级法院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建设局。
一、领导小组职责
(一)研究贯彻国务院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措施,决定重大工作事项;
(二)通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的情况;
(三)分析清欠工作动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四)指导、检查各县(市、区)清欠工作。
二、领导小组制度
(一)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位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一位科级干部为工作机构联络员;
(二)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各成员单位清欠工作开展情况,研究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三)领导小组应形成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贯彻实施,并上报市政府;
(四)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报告市政府和省清欠办。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建设局负责综合协调指导工作,并牵头负责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的清欠工作;市计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使用财政投资工程的清欠,督促市直部门自筹项目和垂直管理系统清欠,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等防欠制度;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计委做好市本级使用财政投资工程清欠,加快竣工已验收政府投资工程结算审核,从财政职能提出防欠措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历年积欠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市国土资源局从土地供应、开发上配合做好清欠和防欠;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合同管理和信用制度建设,将恶意拖欠的企业列为信用不良企业;市总工会负责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农民工权益;市水利局、交通局、教育局以及垂管部门牵头负责本级资金渠道投资项目的清欠和防欠,协助督促地方政府做好本系统工程清欠;市直部门牵头负责直属单位自筹资金工程清欠;银监会宁德分局、人民银行宁德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并监督金融机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市中院负责指导、监督各级法院从司法审理及生效判决执行方面帮助解决拖欠问题。
四、办公室运作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刻制专用印章,日常工作及文电签发由办公室主任负责。
(一)人员组成
市建设局林兴元副局长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其他成员单位各确定一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办公室工作人员主要从市建设局和相关部门抽调。
(二)工作职责
1、对领导小组负责,贯彻领导小组决定,制订工作计划,向全市布置具体工作。筹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领导小组以及全市性的会议,根据中央和上级的要求以及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协调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开展工作,收集汇总各级各部门工作情况;
2、起草贯彻中央和上级有关精神的文件,指导全市开展清欠工作;起草提交领导小组研究的有关材料,向领导小议提出工作建议,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拟研究的问题;
3、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对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市直机关及市属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组织全市性的检查监督工作;
4、负责受理企业、群众的投诉、举报,帮助企业、群众解决问题;
5、负责宣传工作,加强与新闻界的联系、沟通,向媒体提供有关宣传、曝光的材料;
6、完成上级包括领导小组议定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工作制度
1、各成员单位均应指定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清欠工作;
2、领导小组下设三个专项工作组,第一组负责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日常工作,组长单位为市建设局;第二组负责财政性和国有投资工程的清欠和防欠工作,组长单位为市计委;第三组负责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和防欠工作,组长单位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通报各行业、各部门清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下一阶段工作措施;
4、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市大检查,抽调各部门人员参加;
5、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制定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办法。各成员单位也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电话为:0593-2977352;
6、编发工作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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