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7-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宁政〔2004〕文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穆阳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食品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好食品卫生工作,保障食品卫生安全,使人民群众用上放心、安心的食品,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针对当前我市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接受劣质奶粉事件的深刻教训,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近期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将《宁德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宁德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生产流通秩序,加快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努力消除食品消费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遵照5月14日国务院、省政府召开的全国、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前一段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专项整治活动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全面整治活动。现结合实际,制订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针对本辖区食品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强化市场监管为手段,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为目标,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加强生产源头污染治理,严格市场准入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净化食品生产流通秩序,提高食品卫生质量水平,保障群众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全面整治,取缔一批无证照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查处曝光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捣毁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黑窝点”,扶植一批诚信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清理一批不规范文件和规定,以阶段性成果带动长效机制的建立。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要基本达到下列目标:

1、无证照生产、加工、经营食品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2、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大案要案得到及时严肃查处;

3、重点食品卫生质量水平有明显提高;

4、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有所提高。

三、整治重点。针对我市食品安全形势,结合当前消费特点,紧紧抓住问题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重点食品和薄弱环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集中整治。

㈠重点食品。主要是大米、食用油脂、肉品、蔬菜、水产品及水发制品、奶制品、豆制品、调味品、糕点、饼干、酒类、饮料、茶叶、食用菌、水果等十五类食品。

1、大米。重点打击违规销售、加工、使用陈化粮行为和使用矿物油加工大米行为,杜绝有毒有害大米流入市场。

2、食用油脂。重点打击以工业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冒充可食用油销售,以及餐饮业、食品加工业利用再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防止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进入市场。

3、肉品。重点打击生猪饲喂“瘦肉精”以及猪、牛、羊私屠滥宰行为。查处销售未经检疫、检验肉品行为,严禁病害、注水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肉品上市。

4、蔬菜。重点是严禁生产过程违规使用国家禁用农药的行为,查处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行为。

5、水产品及水发产品。重点打击使用早醛等有害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及水发制品的行为,杜绝有害残留物超标水产品及水发产品上市。

6、奶制品。重点打击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奶制品行为,以及销售过期变质奶制品行为。

7、豆制品。重点打击使用吊白块等有害化学物质生产、加工腐竹的行为,查处销售含有吊白块等有害残留物的腐竹的行为,以及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其他豆制品的行为。

8、调味品。重点取缔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调味品加工厂,打击使用毛发水等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酱油、食醋行为,查处经销无QS标志酱油、食醋行为。

9、糕点。重点是取缔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加工厂,打击使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原料加工生产糕点的行为和销售过期变质糕点的行为。

10、饼干。重点取缔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加工厂,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饼干以及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饼干的行为。

11、酒类。重点是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行为,以及使用工业酒精勾兑白酒的行为。

12、饮料。重点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和过期变质饮料、冷饮食品的行为,取缔不具备生产条件的饮料、冷饮食品加工厂。

13、茶叶。重点是严禁生产过程违规使用国家禁用农药的行为,打击使用其他物质掺杂使假行为。

14、食用菌。重点是严禁使用硫磺熏蒸白木耳行为,打击食用菌产品掺杂使假行为。

15、水果。重点是打击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水果行为。

㈡重点环节。上述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批发零售环节以及餐饮业。

㈢重点对象。生产、加工、销售上述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四、时间安排。从7月下旬开始至9月下旬结束,为期3个月,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㈠动员部署阶段(7月20日-7月31日)。7月20日,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对我市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行专题部署。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订本辖区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和落实。

㈡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8月31日)。各县(市、区)按照方案要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对辖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全面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取消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资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整改,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和严肃处理,清理一批与依法行政要求相悖的有关文件和规定。

㈢巩固建制阶段(9月1日-9月30日)。各县(市、区)认真总结前一段集中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力量开展回头看活动,巩固整治成果,研究制订强化管理的对应措施。9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主要措施

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级政府行政首长是本地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整治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靠前指挥,精心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集中整治,确保人力、物力、财力到位,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㈡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卫生、质监、工商、出入境检疫检验局、公安、经贸、农业、渔业、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抽调精干人员,成立专项行动小组,制订具体行动方案,确保力量到位、措施到位、责任落实。集中整治活动中,各县(市、区)要整合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各有关部门要服从调度,加强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工作效能,杜绝出现扯皮推诿的现象,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联合行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㈢突出重点,明确分工。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抓住整治重点,分清轻重缓急,明确部门分工,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整治。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各县(市、区)可确定一个主要部门为一类或几类食品整治的牵头单位,其他部门主动予以配合。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审查,以工商部门为主,卫生、质监等具有食品生产经营前置审批权的部门配合。生产领域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不法行为的查处,以质监部门为主,工商、卫生、出入境检疫检验部门配合;流通领域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不法行为的查处,以工商部门为主,卫生、质监、出入境检疫检验等部门配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负责。农业、渔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打击种、养殖生产过程违规使用国家禁用药物和其他化合物行为。经贸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打击牲畜私屠滥宰行为。城管部门负责整治流动摊点。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案件和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案件。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清理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与依法行政要求相悖的有关文件和规定。监察部门负责行政监督工作。

㈣从严治标,着力治本。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从严治标与着力治本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开展集中整治,解决好当前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集中整治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加快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严把生产经营条件审查关,严格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审批发证程序,积极帮助守法诚信经营单位建立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控制体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要大力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运用信用机制激励守法经营者,惩戒违法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要加快食品污染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做好重点环节食品安全防控工作。要重视和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及时曝光一批违法违纪现象,宣传一批“放心”食品品牌和企业,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同时,要继续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安全消费意识。

㈤投入资金,改善条件。为了尽可能改善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条件,确保整治活动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由市本级财政调度追加一定数量的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市直有关部门添置急需的检测设备和补充日常检测、执法办案经费不足。各县(市、区)都应根据工作需要追加相应的资金,用于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㈥依法整治,严肃纪律。各级各部门在整治活动中,要切实增强法制意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对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行为要严打深挖,决不手软,严格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加大案件查处和督办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要认真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切实加强办案协作,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增强执法威慑力,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真正取信于民。对因专项整治活动组织不力、食品安全隐患得不到治理的县(市、区)政府,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因不履行或没有履行好相关职责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包庇、纵容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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