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平政办〔2003〕9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2003〕105号)精神,市政府要求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全市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秩序不规范等,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现象比较严重。不仅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而且进一步加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影响了农民收入增加和社会稳定。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对当地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认真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和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以及所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于拖欠工程款问题,2004年3月底前摸清全市拖欠工程款情况,2004年年底前完成拖欠工程款50%的清欠任务,2005年年底前完成拖欠工程款80%的清欠任务,2006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拖欠工程款的清欠任务;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04年1月15日前完成2003年度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任务,2004年6月底前完成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60%的清欠任务,2004年年底前完成所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任务。2004年1月1日以后,不准出现新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采取措施,加大力度,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解决地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当地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每年从本级财政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落实。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于外地政府投资项目拖欠我市建筑企业工程款,引起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困难的,建筑企业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出面联系外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二)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开发公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对拒不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督促其尽快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不得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对其新的建设项目,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和发放房屋产权证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不提供授信。
(三)解决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对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各县、区、市政府要明确负责检查和清理的部门,根据工程项目和工程款拖欠的具体情况,参照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
(四)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的工程款。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司法援助制度,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双方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五)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明确专门机构,重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
各县、区、市要定期对本地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工地进行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企业,要优先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我市在外务工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农民工输出地人民政府要出面与用工所在地人民政府联系,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农民工输出地人民政府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坚决维护在外务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
(一)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市场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市场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消除拖欠工程款的隐患。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足的,不得批准其立项,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要防止一些地方利用拖欠工程款掩盖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各县、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抽逃项目资本金的单位和个人制定出处罚规定和标准,并将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列入企业年检的考核内容。
从2004年1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项目实行资金支付合同备案制。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与施工企业以及监理企业签定的合理的资金支付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同时,所有新竣工工程实行竣工结算备案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出具工程结算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未提供工程竣工结算手续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财政、审计部门不批准其转入固定资产。
(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精神,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切实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要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和假招投标,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引导和调控作用,研究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信用标准,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完善业主、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对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性质恶劣、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单位,要驱逐出我市建筑市场,禁止参加今后的招投标活动。
(三)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监控体系。要逐步将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列入工程建设的工作内容之一,发挥各参建单位、行业协会、社区、工会组织的作用,一旦出现拖欠苗头,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避免事态扩大。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公布检查结果。
(四)建立健全业主支付款担保制度和人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各县、区、市要探索和试行业主支付担保制度,运用市场机制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等风险管理方式,对政府投资工程可结合投资体制的改革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未实行项目代建制的县、区、市,可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企业拨付工程款。
从2004年1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建设项目实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的人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程开工前,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合同价款的2%交纳人工工资保证金,工程保证金只对该工程有效。对按期支付人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甲乙双方持决算及拨付工程款证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全额退还;未能按期支付人工工资的,保证金不再退还,转为政府专项基金。
(五)严格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设工程项目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订立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承揽工程前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增强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合同,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管理,防止因工程质量、工期问题造成拖欠工程款纠纷。建筑企业要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拖欠工资举报制度和解决拖欠工资的工作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认真负责地处理侵犯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同时,每年对建筑企业劳动用工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建筑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建筑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防止不正当竞争,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权债务。对于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搞不正当竞争、签订“阴阳合同”的建筑企业,要记入档案,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向社会曝光。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依法据实为建筑企业出具有关房地产企业的资信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对工程质量、工期、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依据监理情况作出公正评判。造价咨询机构要为工程项目双方提供公平合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有关仲裁机构要重视发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对拖欠工程款和工资等纠纷依法裁决;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的申诉案件,要优先受理,仲裁费用视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减免或缓交。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为保证建设领域清欠工作顺利完成,市人民政府成立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计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中心支行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指导各县、区、市开展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对在监管中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县、区、市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各县、区、市要于2004年4月底前将工作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建委。
附件:平顶山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平顶山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闫红心(副市长)
副组长:范继业(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高永华(市建委主任)
晏树彬(市计委主任)
江安俊(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陶洪臻(市工商局局长)
王惠琴(市房管局局长)
周炳文(市财政局副局长)
翟振河(市建委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高永华兼任办公室主任,翟振河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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