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平政办[200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和新城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30元提高到160元。

汝州市、舞钢市、鲁山县、宝丰县、叶县、郏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04元提高到128元。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所需资金安排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所需新增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各级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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