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当前清偿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武政办〔2006〕8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当前清偿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6年是全面完成3年清偿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下简称清欠)工作目标至关重要的一年。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清欠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和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网上尚余197项清欠工作,确保今年6月底之前基本完成清欠工作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做好当前清欠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按期完成清欠工作目标

清欠工作不仅是一项重大的经济问题,更是一项严肃的政治问题。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关系到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政府信誉与形象。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都作了重要批示。国务院决定,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清欠问题。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清欠工作,市人民政府市长李宪生同志多次就抓好我市清欠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明确要求“要把清欠工作放在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抓紧抓好,作为政治任务,必须不折不扣确保目标落实”。今年是全面完成3年清欠目标攻坚年。当前,清欠工作任务非常艰巨,时间也非常紧迫。各区、各部门领导同志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清欠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务必高度重视,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同志要靠前指挥、具体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要坚持清欠工作目标考核,清欠进度定期通报等制度,对本辖区本部门剩余拖欠项目逐项核实拖欠底数,确保还款数额和还款时间,制订清欠工作目标方案,并于今年5月10日之前报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特别是清欠工作落后地区政府,要专题研究解决办法,加大清欠工作力度,确保按期完成清欠工作目标。对未能按期完成清欠工作任务、落实清欠长效管理机制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公开通报批评,市监察局将责成有关政府负责人书面分析原因,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区要监督拖欠双方严格依法解决拖欠工程款,防止在清欠工作过程中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对发现涉及政府公务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同时,要实现三个转变:工作重心由清理解决现有拖欠向切实防止新的拖欠转变,工作方式由大规模集中清欠向强化日常监管转变,工作手段由行政主导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逐步从根本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要充实和加强清欠队伍建设,从人、财、物上确保清欠机构的正常运转,保障清欠目标的如期完成。

二、采取措施,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大检查督办工作力度

市清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除按《2006年市清欠工作要点》分工承担本行业拖欠项目清偿督办工作外,还应由所在单位局级领导同志带队,组成清欠工作组,对网上解决清欠项目比例低于95%的区进行分片督办,直至完成清欠目标为止。具体分工如下:市建委负责江岸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江汉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硚口区、市水务局负责武昌区、市规划局负责蔡甸区、市园林局负责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房产局负责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交委负责黄陂区的清欠督办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开发办为专项督办工作组,分别负责进入司法程序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欠工作。

各区和市各清欠工作组应于5月上旬和7月上旬将本地区、本部门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及清欠目标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清欠办。市人民政府将于今年8月下旬组织市清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督办组,对各区开展清欠工作和年度清欠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集中力量,形成合力,对房地产等社会拖欠项目的拖欠单位实施综合治理

根据目前我市房地产等社会项目的清欠工作情况,对拒不办理结算手续、不签订还款协议、不按期清偿欠款的拖欠单位,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采取严厉制约措施。各区要认真对这类拖欠单位进行核实,列出其名单和详实材料,报市清欠办,由市清欠办按程序报批后在市内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对曝光单位,市、区文明办要取消其年度目标考核优秀单位和精神文明单位评先资格;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法停止办理拖欠单位一切新建项目的立项、施工许可、规划、用地等有关审批手续;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市外事部门不得办理拖欠单位的出国出境审批手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拖欠企业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已获得的“重合同守信用”称号,不得批准其投资开办新的企业和项目开发公司;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将拖欠单位和企业名单通报给各商业银行,各商业银行将其拖欠信息记录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作为其资信评级和贷款发放的参考;市开发、房地部门应依法暂停拖欠单位和企业开发资质的年审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及产权登记手续。同时,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的审查。凡还款不力的,要进行严肃处理,直至清出房地产开发市场。对未还清欠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上述手续的在建项目一律停工,其竣工工程,备案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不予交付使用,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付款或与建筑业企业签订还款协议,并按清欠工作目标要求的期限还清欠款。被制裁的单位按规定整改到位后,经所属区清欠办核实报市清欠办,再由市清欠办发出通知,终止对其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对不守信的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也要采取相应措施:查实已还部分或全部欠款未填报、消号或属质保金的,立即下达督办单,限10日内填报、消号,否则,暂停其投标资格直至填报、消号为止。对网上30个分包项目至今仍未偿清欠款的,立即下达督办单,限15日内偿清欠款并消号,否则,暂停发包企业投标资格直至消号为止。对无拖欠证据或不据实填写债主名称与归类的企业,立即下达督办单,限10日内举证或更改,愈期若仍不能举证或更改的,限10日内作消号处理,否则,暂停其投标资格直至消号为止。

四、完善机制,标本兼治,严防新的拖欠

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的各项清欠措施。重点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0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拖欠建设工程款加强工程款支付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3〕17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武政办〔2003〕178号)文件精神,市、区有关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落实资金来源,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责,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措施,建立起防拖欠的长效机制。市建委要研究制定工程履约支付担保、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市劳动保障局要研究制定规范用工、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等等。

要加强对实施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措施的督查力度,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市监察局清欠工作效能监察组在二季度要对市发展改革委、建委、交委,市开发办,市水务、园林、劳动保障、规划(市国土资源局)、房产、工商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执行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和实施自查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要按照谁放行,谁负责的原则,对那些不认真履行职责和制裁措施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领导人和承办人的行政责任。要引导企业和劳动者依法维权,确保不发生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群体性上访或其他恶性事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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