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豫办[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豫办[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0-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豫办[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2006]171号
为深入贯彻学习胡锦涛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豫办〔2006〕15号),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结合正在开展的“平安河南”、“平安新乡”创建活动,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初步建立起了安全监管体系,加强了基层和基础工作,安全生产形式趋于好转,但我市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各类安全隐患突出,安全生产任务十分艰巨。各级领导对此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重要性,必须深刻领会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迅速将思想统一到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做到警钟长鸣。从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核心,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高危行业监管为重点,以监管创新为动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综合治理,为创建“平安新乡”,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三)奋斗目标。力争到2010年,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较好落实,消除隐患能力明显提高,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群死群伤事故,各类生产事故明显下降。亿元GDP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35%以上,年均下降8.2%;工矿商贸企业职工10万人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0%以上,年均下降4.4%;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15以下;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20%以上,年均下降4.4%,年均消防火灾死亡人数比“十五”时期下降4%以上。
二、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工作责任
(四)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继续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细化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建立激励机制。并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创建平安建设目标,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年终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市政府安委会每季度工作例会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严格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五)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是事故多发领域,也是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监管的重点领域。新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负有实施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凡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并要加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六)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符合安全条件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防止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由市内向市外转移,由城市向农村转移。现有企业存在事故隐患、无力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要依法收回相关证照,限期关闭。
(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施设计由设计审批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查;对于安全风险较大的矿山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生产论证和评价。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不准开工建设和投产。
(八)贯彻落实全员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相应、规范的安全生产资格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入厂人员、离岗一年以上人员、转岗人员和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三级”教育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本岗位操作技能的培训,未经培训或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九)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按行业类别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挂钩。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损失的机制。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由用人单位确保事故赔偿金的支付,以促进企业负责人或投资人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自觉性。
(十)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按相关提取标准,由企业自行提取安全费用,专户储存,加强管理,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成本。
(十一)实行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依法要求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特殊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专户储存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即可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五、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遏制高危行业事故多发势头
(十二)突出重点,坚持不懈地抓好专项整治。要继续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专项整治,及时发现和治理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六、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实施应急救援联动
(十三)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各自实际出发,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和重大危险源及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情况,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进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建立市、县(市、区)和企业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十四)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市、县两级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建立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设立指挥中心,组建具有相应技术专长、反应敏捷、装备精良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充分发挥现有矿山安全救护队、公安消防机构以及其他各类救护机构的作用,实行110、119、120、122联动,整合救护资源。根据新乡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尽快组建两支救援队伍:一是以陈召煤矿应急救援队为基础,组建一支三级矿山救护队,承担辖区各类煤矿应急救援工作;二是依据消防部队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辖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除此之外,高危行业也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定期组织演练,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实战性、有效性,实现应急救援指挥有力、反应迅速、救援有效,把各类事故的危害降到最小限度。
七、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十五)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工矿、商贸、建筑施工、交通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各岗位安全管理的标准。并针对标准实施的程度进行考核、奖惩兑现。必须建立起规范、完整、详细、真实的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据实反映安全管理活动,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加速我市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进程,增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六)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根据企业性质、规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尊重和保障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八、强化安全监管,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十七)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执法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寓监管于服务中,积极探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途径,督促企业及早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依法关闭。
(十八)严肃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擅自审批许可,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要严格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做好重特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严格执行有关我市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引咎辞职制度。
九、强化农村安全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九)加强农村安全综合治理。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要将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延伸至乡(镇)村,各乡(镇)要设立安监所(站),配备专职安监人员,依法开展安全监管工作,各个行政村要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一名兼职安全员,使农村安全工作有人管、管得好;其次要把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放在突出位置,包括务工前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取证教育等,满足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和建设和谐农村的需要;其三要抓好农村重点领域的安全服务管理工作,如农村建房和农用车使用,有关部门不单要纳入管理工作范围,更主要的是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其四要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向广大农村从业人员和居民普及安全常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和法制意识;其五要把农村生产经营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针对这些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短缺的特点,可借鉴外地注册安全主任服务企业的经验,或派驻兼职安全员方式,解决安全管理人才短缺的问题,实现新农村安全发展。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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