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上缴华融债权回购款项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10-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上缴华融债权回购款项的紧急通知

新政办[2006]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近期,在市委、市政府的强力推进下,我市回购华融债权工作整体进展顺利,9月30日,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市财政垫资和贷款融资已向华融公司支付5100万元,按照回购协议约定,剩余价款必须在10月30日前支付给华融公司,否则,不仅已支付的价款不予返还,还有因市政府失信被推向公堂的可能。按照市、县两级运作,分别处置本级企业涉包债权的原则,市政府曾多次要求各县(市)、区于9月30日前,将本县(市)、区应缴交的资金交付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但目前,除封丘、长垣、延津已按期缴交外,其他县(市)、区均未交付。对此,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关注,10月16日晚在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上,李庆贵市长就上缴回购资金问题做了明确指示,要求未缴款的县(市)、区尽快交付。为此,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回购、处置华融资产,涉及我市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是市委、市政府为维护企业利益,维护新乡形象,确保社会稳定,确保新乡经济高速发展而采取的重大举措;以低比例回购由上述企业形成的华融资产包,是市领导及有关部门参与人员艰苦谈判的结果。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切实站在全市大局和各级政府为此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高度来对待华融债权的处置工作,采取得力措施,严密组织,强力推进,扎扎实实地做好本次回购资产处置工作。

二、尚未上缴回购资金的县(市)、区务必在10月28日前将本单位应缴资金汇入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账户,逾期不缴的,市政府将对有关县(市)、区采取严厉措施予以处理。

三、鉴于市里按照统一比例确定的各县(市)、区应缴交的资金数额已经下达,且时间紧迫,目前暂不调整。拟于华融债权档案资料正式移交我市后,由市华融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的债权质量进行核实确认,根据核实确认情况并结合各县(市)、区的工作力度、缴交速度等因素拟定方案,采取以奖代调的办法解决。各县(市)、区范围内的涉包企业的清收清缴工作由各县(市)、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安排实施。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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