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攻坚阶段工作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攻坚阶段工作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6-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攻坚阶段工作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7]1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攻坚阶段工作效能监察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五日
新乡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攻坚阶段工作效能监察方案
根据新乡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以及《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攻坚阶段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文〔2007〕106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攻坚阶段工作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办文〔2007〕25号)精神,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圆满完成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效能监察方案。
一、任务目标
对各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企事业单位在新乡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履行职责及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2007年9月底前各项工作全面达标和通过省级验收,2008年6月通过国家验收,实现国家卫生城市目标,有力改善我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生态质量和整体卫生水平,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发展。
二、效能监察对象
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市城管局、市建委、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市场发展中心、市工商局、市药监局、市商务局、市广电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规划局、市粮食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林业局、市科协、市质监局、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市大项目办、市文明办、市河渠办、新乡日报社等有关单位及其行政正职、分管副职,以及任务所涉及单位负有专项职能的科级以上干部。新乡火车站、网通新乡分公司、移动新乡分公司、联通新乡分公司、铁通新乡分公司、电信新乡分公司、新乡供电公司、新乡邮政局等单位及其行政正职以及主管副职在新乡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可参照本方案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奖惩。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责任制的建立及其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和协作配合情况;
(三)整改提高情况;
(四)完成任务情况。即:是否按照《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攻坚阶段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文〔2007〕106号)文件规定的完成时间、目标任务、创建标准以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完成了各项创建目标任务。
四、组织机构
成立效能监察组。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李守国担任,副组长由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闫跃平、市卫生局副局长孙立担任;成员有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科科长李国庆、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副主任田民生、朱莉萍、市卫生局卫检所纪检书记郝建新。
五、检查验收
按照《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攻坚阶段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文〔2007〕106号)文件的要求,围绕全市的创建工作安排,效能督查和效能监察验收工作安排如下:
(一)2007年10月初,由市效能监察组组织人员对各区、各单位的创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各区、各单位对在效能监察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结合省爱卫会考核提出的问题,应积极进行整改,2007年10月底,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将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通报效能监察组。
(三)2007年10月—2008年3月底,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分组开展明查暗访,每日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通报效能监察组。效能监察组根据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的督查情况,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组织人员一月开展一次暗访,并将暗访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确保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落实到位,全面达到国家卫生城市各项标准。
六、效能监察结果的处置原则
依据效能监察检查验收、综合评价结果进行以下处置:
(一)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攻坚阶段工作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办文〔2007〕25号)以及《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16号)之规定,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任务完成差、工作有过错的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单位的奖励方式为:取得重要业绩的给予嘉奖;取得重大业绩的,给予记三等功、二等功。
对个人的奖励方式为:取得重要业绩的给予嘉奖;取得重大业绩的,给予记三等功、二等功及物质奖励。
对单位的追究方式为:对发生较大过错行为的单位,给予行政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对发生重大过错行为的单位,给予扣减年度政府目标考核分值,记过错一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降低年度考核等次等追究。
对个人的追究方式为:对发生较大过错行为单位的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追究;情节较严重的,给予离岗培训、停职检查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等追究。
(二)在效能督查和检查验收后,效能监察组对效能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及时作出评定,创建工作结束后,将奖惩材料交组织人事部门存档,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各单位要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载体,以提高城市品味,优化人居环境,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加快经济发展为目标,进一步提高对创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区、各单位要将目标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每个环节。各级监察部门要层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效能监察方案,加大效能督查力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没有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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