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惠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印发惠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惠府〔2008〕39号 |
|---|---|
| 颁布日期:2008-03-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印发惠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府〔2008〕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惠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惠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我市的节能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8〕10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08〕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重点用能单位。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各县、区以市政府《印发惠州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惠府〔2007〕15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用能单位以市经贸局相关文件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县区能耗指标和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区,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经市节能减排办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市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十一五”期间的节能任务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3月1日前报市经贸局核定,并抄送所在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各县、区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目标由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于3月底前报市经贸局备案。
(二)每年3月1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发改局、统计局、监察局、人事局、国资委、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10日前报市政府。对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节能减排办向社会公告。
(三)对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经贸局。市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各县、区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由各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经贸局。市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贸局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组织人事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经贸局和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并抄送市经贸局。对重点用能单位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县、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
县、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
(40分)
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2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20分,完成目标的90%得18分,完成80%得16分,完成70%得14分,完成60%得12分,完成50%得1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5%加1分,最多加4分。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剔除国家、省立项高耗能项目)
2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20分。每超额完成5%加1分,最多加4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2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3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4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12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2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2分;
3.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3分;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5分。
5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10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6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9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3分;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7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10
1.加强监管,完成重点用能单位当年节能目标,5分;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
8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4
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政策等,1分;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2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9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10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4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3分;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小计
100
注:1.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以各地区根据《通知》制定的分年度目标为准;
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2010年节能目标以《通知》中的目标为准。
附件2
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
(40分)
1
节能量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
(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5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2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10
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3分;
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3分;
3.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
4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
25
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的得13分,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的得10分,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的得5分;
2.安排节能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4分;
3.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3分;
4.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5分。
5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
1.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2.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2分;
3.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6
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14
1.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6分;
2.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3分;
3.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3分;
4.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2分。
小计
100
注:1.节能目标以企业根据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上年
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2010年节能目标以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签订的目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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