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中府办〔2008〕113号
颁布日期:2008-1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中山市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8〕11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中山市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村(社区)一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参照《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居)委会负责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村(居)委会应当协助镇政府、区办事处(含火炬区管委会,下同)及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加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的巡查。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加强检查督促村(居)委会执行本办法。

村(居)委会应根据本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在村(居)委会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配备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所需经费由村(居)委会承担。

第四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在市、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第五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通过巡查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建议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同时向镇政府、区办事处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了解掌握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和管理状况;

(五)定期或不定期巡查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并将检查发现的情况记录在案;

(六)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履行职责。执行巡查任务时,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山市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证》。

《中山市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作发放。

第七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业务知识;

(二)具有高中或相当学历,并有一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有半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八条市、镇(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安全生产专业培训工作。

第九条村(居)委会负责对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进行日常管理,市、镇(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由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由镇(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生产巡查职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二)在巡查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中山市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证》的颁发及撤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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