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文号:中府[1999]145号
颁布日期:1999-12-30失效日期:2004-04-09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1999]145号

印发《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公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有资产

所有者权益,提高公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根据国务院《国

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范围

实行范围为被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市属

公有企业以及公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

公司、联营企业。

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形成

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采取层级责任的办法,由企

业法定代表人与出资者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接受出资者

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已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和集团公司,与市

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签订授权范围内的资产经营责任书,

履行资产运营的责任。

(二)已进行授权经营的企业,由授权的资产经营公

司或集团公司与企业签订经营合同书,未实行授权经营的

企业,可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资产经营公司或企

业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合同书。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及

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的资产经营合同书,均须报市公

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或资产经营合同书,确定经

营者的责任。

(二)经营责任制的期限定为3年,但对一些新组建

没有基础数据的企业,可暂定为1年。

(三)企业改制为非公有企业或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

和集团公司经调整后,其资产经营责任相应终止。

(四)企业经营者在实行资产经营责任期间,必须接

受出资者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但出资者在履行资产经营责

任书规定的权利时,不得侵犯其独立自主权。

(五)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有条件的可对其

经营者试行年薪制或其他报酬制度(不含授权的资产经营

公司和集团公司)。

四、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

(一)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主要考核指标包括:

1、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2、净资产(公有资产)收益率;

3、资产负债率;

4、税后利润额或减亏额;

5、帐款回收率。

出资者可根据行业特点,适当增设辅助考核指标。

(二)指标考核值由企业提出申报方案和说明材料,

报出资者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地区同行业及本企业近年的

经营水平测算确定。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和集团公司的指

标考核值由属下企业的考核指标汇总而成。

(三)企业公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经营者的

责任期为考核期,考核期内出资者应对企业资产运营效益

指标进行年度考核,作为责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期

考核与最后一个年度考核合并进行,责任期满,必须对经

营者进行离任或继任审计。

(四)对企业公有资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

应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

公司、集团公司核定。考核结果核定后,由出资者按照资

产经营合同书和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和奖惩。

(五)对企业及经营者考核评价由出资者委托具有资

格的中介机构进行。

(六)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期间,对企业及经营者的

考核结果应存入经营者个人档案,作为考核其业绩及聘

(任)用的重要依据。

(七)企业经营者经离任审计后,如发现企业存在的

问题与其有关,出资者可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并追溯负

责评审单位的责任。

五、镇办的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国资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二、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合同书

附件一:

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甲方:中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乙方: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根据《中山市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

签订本责任书。

一、乙方经营市属公有资产的数额为万元(剔

除已核定的不良其它长期资产万元)作为公有资产

保值增值的考核基数。

二、乙方享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

三、乙方应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建立正常的工作报告

和备案制度,接受甲方的正常管理和监督。

四、以下事项,经乙方董事会或有关会议审定后须在

10天内报甲方备案:

(一)经营方针和重大的投资计划以及举债抵押和担

保事宜;

(二)(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

表,以及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

年度财务决算的审查意见书;

(三)制定各项内部产权管理制度,包括股权管理办

法、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投资管理办

法和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等;

(四)授权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表

的任免和考核、奖惩办法;

(五)乙方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经批准签订转让企

业产权或易地改造的土地转让合同;

(六)年度经营工作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七)董事会认为需要上报的其他事项。

五、以下事项,经乙方董事会或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

须在10天内报甲方审批: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减资本、发行债券和市属公有资产收益收缴、

上解、分配、使用方案;

(三)设立新的全资、控股企业及授权范围内的全资、

控股企业的合并、分立、有偿兼并和终止清算的方案;

(四)年度预算方案和年终财务决算方案;

(五)乙方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关闭、破产、

改组为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多种经济成份的有限责任

公司,以及转让企业的产权(股权)等方案;

(六)乙方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向境外设立分公司、

办事处或公司的投资方案;

(七)乙方及其全资、控股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

评估的立项和确认;

(八)董事会认为需要上报审批的其他事项。

六、乙方在考核期内,应完成下列指标:

(一)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第一年%,第二

年%,第三年%;

(二)公有资产收益率:第一年%,第二年%,

第三年%;

(三)帐款回收率:第一年%,第二年%,

第三年%;

(四)资产负债率:第一年%,第二年%,第

三年%;

(五)核定税后利润(减亏额)任务万元,每年

递增%,并核定按%向甲方上缴资产收益。

七、若因国家政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经营出现

异常情况时,经甲方同意可对责任书进行修改。若乙方因

经营管理不善,致使经营指标连续下降、经济效益滑坡较

大,或乙方违反有关规定损害公有资产利益的,甲方有权

追究乙方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责任书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十、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

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合同书

甲方: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山市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

签订本合同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经营市属公有资产的数额为万元(剔

除已核定的不良其它长期资产万元)作为公有资产保

值增值的考核基数。

二、乙方享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

三、乙方应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建立正常的工作报

告和备案制度,接受甲方的正常管理和监督。

四、以下事项,经乙方董事会或有关会议审定后须在

10天内报甲方备案:

(一)经营方针和重大的投资计划以及举债抵押和担保事宜;

(二)(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

表,以及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

年度财务决算的审查意见书;

(三)制定各项内部产权管理制度,包括股权管理办

法、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投资管理办

法和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等;

(四)授权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表

的任免和考核、奖惩办法;

(五)乙方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经批准签订转让企

业产权或易地改造的土地转让合同;

(六)年度经营工作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七)董事会认为需要上报的其他事项。

五、以下事项,经乙方董事会或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

10天内报甲方审批: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减资本、发行债券和市属公有资产收益收缴、

上解、分配、使用方案;

(三)设立新的全资、控股企业及授权范围内的全资、

控股企业的合并、分立、有偿兼并和终止清算的方案;

(四)年度预算方案和年终财务决算方案;

(五)乙方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关闭、破产、

改组为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多种经济成份的有限责任

公司,以及转让企业的产权(股权)等方案;

(六)乙方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向境外设立分公司、

办事处或公司的投资方案;

(七)乙方及其全资、控股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

评估的立项和确认;

(八)董事会认为需要上报审批的其他事项。

六、乙方在考核期内,应完成下列指标:

(一)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第一年%,第二年

%,第三年%;

(二)公有资产收益率:第一年%,第二年%,

第三年%;

(三)帐款回收率:第一年%,第二年%,

第三年%;

(四)资产负债率:第一年%,第二年%,第

三年%;

(五)核定税后利润(减亏额)任务万元,每年

递增%,并核定按%向甲方上缴资产收益。

七、乙方法定代表人选择下列之一的报酬制度:

(一)年薪办法,年基薪万元,风险收入按《中山

市公有企业年薪制试行办法》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兑现;

(二)按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倍;

企业副职领导人的报酬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80%

执行。

八、甲方应做好公有资产管理各项政策指导、解释和咨

询工作,及时审议和批准乙方的各项报告,并根据下列情

况对乙方实施监督、考核和奖惩:

(一)乙方经审计核定完成考核指标,且能履行工作报

告和备案制度,相关人员可全额领取的报酬。超额完成资

产收益上缴任务的,按超额上缴数的%奖励;

(二)乙方未能完成考核指标,按完成程度扣减相关人

员的报酬收入(以各项指标完成程度加权平均确定);

(三)乙方未能履行工作报告和备案制度的,相应扣减

相关人员报酬收入的%。

九、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解

除。若因国家政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经营出现异常

情况时,确需变更合同的,经双方同意后可修改或补充约

定。若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经营指标连续下降、经

济效益滑坡较大,或乙方违反有关规定而损害公有资产利

益的,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定代表

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违约责任。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公

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十一、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订日期:年月日

延伸阅读

遵义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办法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

邯郸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