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百政办发〔2008〕55号 |
|---|---|
| 颁布日期:2008-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8〕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百色市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编制原则
1.4预案范围
2组织机构及行政首长职责
2.1机构的组成
2.2行政首长职责
3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职责与分工
3.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御山洪灾害工作主要职责
3.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主要职责
3.3市级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主要职责
3.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山洪灾害防御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4预测和预警
4.1预警系统的组成
4.2预警标准的规定
4.3监测
4.4预警通讯
4.5预报预警
4.6预警发布办法及程序
4.7预警级别的变更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2先期处置
5.3应急响应
5.4应急结束
5.5后期处置
6保障措施
6.1汛前、汛中检查
6.2建立健全的责任体系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6.4交通保障
6.5宣传教育及演练
6.6严肃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纪律
7善后工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8.2预案解释、管理与更新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8.4预案实施时间
百色市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指导百色市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确保山洪灾害发生时避洪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10;
(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11;
(5)《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大纲》2005.11;
(6)《百色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7)《百色市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8)有关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
1.3编制原则
(1)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
(2)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防避结合,以避为主,防、避、抢、救相结合;
(3)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管理责任制、分部门责任制、技术人员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以利在灾害发生时实施统一指挥,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位,反应敏捷,动作高效,运用社会一切可调配资源,努力保障受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安全,减轻灾害损失;
(4)因地制宜,努力使预案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1.4预案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山洪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2组织机构及行政首长职责
2.1机构的组成
(1)市山洪灾害防御指挥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是我市山洪灾害防御的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组织全市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由百色军分区副司令员、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广西右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担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武警百色市支队、右江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委、市政管理局、交通局、水利局、气象局、林业局、农业局、粮食局、移民办、水产畜牧兽医局、经委、卫生局、商务局、政府新闻办公室、物产有限公司、广电局、旅游局、供销社、右江日报社、百色电力公司、百色海事处、广西水文水资源百色分局、中国电信百色分公司、中国移动百色分公司等。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是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市水利局,电话:2824339,传真:2835544。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山洪灾害防御应急工作组:水情雨情测报组、应急专家组、应急抢险组、查灾核灾组、基本生活保障组、设施恢复和生产自救组、应急资金保障组、医疗卫生组、安全保卫组、新闻宣传组、善后处理和维护稳定组督查组等,视山洪灾害防御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县(区)指挥机构。
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是本县(区)山洪灾害防御的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组织本县(区)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3)乡(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参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组织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4)村(社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
行政村(社区)成立以村(社区)支部书记为指导员,村(社区)委会主任为组长,全体村(社区)、组干部为组员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
2.2行政首长职责
防御山洪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的主要职责:
2.2.1负责组织制订辖区防御山洪的规章、政策和制度。组织做好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防御山洪的意识。
2.2.2负责协调解决山洪灾害防御抢险救灾经费和物资等问题,确保山洪灾害防御工作顺利开展。
2.2.3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2.2.4根据本地汛情,及时做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部署,组织指挥当地群众参加抢险救灾,坚决贯彻执行上级指挥调度命令。
2.2.5山洪灾害发生后,要立即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开展救灾工作,安排好群众生活,尽快恢复生产,保持社会稳定。
2.2.6各级行政首长对辖区的防御山洪工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安全度汛,防止发生重大灾害。
3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职责与分工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全市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市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实施山洪灾害防御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部门,本系统和主管行业生产、建设、经营和生活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市级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生产、建设、经营和生活等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3.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御山洪灾害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批示、命令,统一指挥全市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2)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部署年度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任务。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落实任务。协调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工作配合,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准备工作的思想、组织、物资、技术“四落实”。
(3)遇大暴雨、大洪水、台风等较大灾害时,及时掌握情况,研究对策,指挥协调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努力减少灾害损失。灾后要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开展生产自救,修复水毁工程。
(4)建立健全各项山洪灾害防御责任制。
(5)发布山洪灾害预警,启动山洪灾害应急响应。
3.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主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山洪灾害重大事件的协调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山洪灾害重大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
百色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军参加山洪灾害抢险救灾。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和广西军区的命令、指示,组织、协调驻百色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人员。
右江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协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做好市区城区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本系统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提供暴雨、热带气旋等灾害性天气信息;负责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及时提供有关实时气象信息。
广西水文水资源百色分局:负责本系统设备、建设维护人员的山洪灾害防御安全工作,负责水文情报监测预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山洪灾害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由山洪灾害诱发的滑坡、山地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山洪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组织、协调、指导县(区)、矿区做好山洪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公布区域内山洪地质灾害的易发区,制定落实山洪地质灾害的防御预案;及时统计提供本系统山洪灾害损失情况。
市水利局:负责本系统和主管行业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水利水电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人员、设备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及时统计提供本系统山洪灾害损失情况。
市交通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公路设施的防御山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等在建工程建设施工人员、设备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协调组织运力,做好山洪灾害防御救灾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重大山洪灾害时及时抢通公路,保证灾区交通畅通。及时统计提供本系统山洪灾害损失情况。
市农业局:负责本系统和主管行业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农业、农场生产生活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及时统计提供本系统山洪灾害损失情况。
市林业局:负责本系统和主管行业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林业、林场生产生活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及时统计提供本系统山洪灾害损失情况。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本系统和主管行业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产、畜牧养殖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及时统计提供本系统山洪灾害损失情况。
市旅游局:协调指导本系统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做好旅游景点、景区从业人员的山洪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负责组织、指导旅游景点、景区做好防御山洪灾害的方案,紧急情况时及时关闭景点、景区,保证游客安全。
市经委:负责本系统和主管行业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工业企业生产生活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及时统计提供本系统山洪灾害损失情况。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学校开展山洪灾害防灾避险知识教育,提高师生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能力;加强对校舍危房(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场所)的检查,密切注意强降雨期间在校师生或参加其他活动师生的动态,确保人身安全;及时统计提供本系统山洪灾害损失情况。
市建设规划委:负责本系统和主管行业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城乡建筑、住宅和房地产等行业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协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城乡居民点的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及时统计、提供本系统山洪灾害损失情况。
市移民办:负责本系统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各移民安置点生产生活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及时统计提供本系统山洪灾害损失情况。
市扶贫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异地安置点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百色城区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城市园林、市政排水沟和排涝沟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城区山洪灾害损失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全市山洪灾害防御工程项目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山洪灾害防御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山洪灾害救灾抢险物资以及破坏山洪灾害防御设备、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山洪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灾区的强制措施。
武警百色市支队:负责组织、协调武警官兵参加山洪灾害抢险救灾,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人员。
市财政局:按照《百色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保障预案》的要求,负责协调筹措落实全市山洪灾害防御和救灾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粮食局:负责本系统和主管行业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负责组织落实防灾救灾成品粮的储备、供应和调拨,保障市场供应;及时统计、提供本系统山洪灾害损失情况。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市商务局: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山洪灾害应急物资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市供销社:负责本系统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和供应工作。
百色电力公司:负责本单位生产生活人员、设备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所辖发电和输变电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灾区供电。
中国电信百色公司、中国移动百色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建设施工维护人员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信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通信联络畅通。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百色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新闻发布、新闻审核把关、外来媒体记者接待和管理,协调媒体引导舆论等工作。
市广电局: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水情和灾情、气象资料,及时向社会公布发布;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山洪灾害防御知识的媒体宣传教育。
右江日报社: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情报,报道救灾、灾害和气象情况。做好山洪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
其他有关部门在汛期均要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抢险救灾指令,无条件地提供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完成山洪灾害抢险救灾任务。
3.3市级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主要职责。
市级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建设、生产、经营和生活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3.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山洪灾害防御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1)水情雨情测报组。
市气象局牵头,广西水文水资源百色分局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暴雨、洪水、台风等灾害性天气气象、水文的预测预报和分析。
(2)应急专家组。
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广西水文水资源百色分局、交通局、建设规划委、市政管理局等有关单位的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从专业技术层面,分析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处置措施、多选方案和科学依据。根据汛情、雨情进行防御山洪灾害安全分析;负责山洪地质灾害的预测预报;根据灾情、险情提出防御、抢险对策措施。
(3)应急抢险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牵头,市公安局、水利局、交通局、建设规划委、市政管理局、农业局、林业局、广电局、百色电力公司、中国电信百色分公司、中国移动百色分公司、百色军分区、武警百色市支队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灾指挥调度;负责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调用;负责抢险物资、设备的调用;负责危险区、受淹区人员、物资的转移、撤离工作;负责供电、通讯保障。
(4)查灾核灾组。
市民政局牵头,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交通局、移民办、教育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百色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了解、收集山洪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实地查灾核灾,汇总、核实、上报灾情数据。灾害结束后,邀请专家共同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5)基本生活保障组。
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政府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设施恢复和生产自救组。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委、水利局、移民办、扶贫办、建设规划委、交通局、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百色电力公司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学校校舍等设施,以及城乡房屋抢险排险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农作物救灾种子调配、供应及损毁农田的修复工作,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和工农业生产。
(7)应急资金保障组。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水利局、交通局、扶贫办、移民办、教育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百色电力公司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的落实和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
(8)医疗卫生组。
市卫生局牵头,市水利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局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卫生教育、环境消毒和除害灭病工作,预防或控制传染病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9)安全保卫组。
市公安局牵头,武警百色市支队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视情况根据指挥部要求在灾区实施强制撤离、划定警戒区等措施,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抗灾、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
(10)新闻宣传组。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市广电局、百色电视台、右江日报社、民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回答国内外有关灾情的询问、接受记者采访、记者管理和起草散发新闻通稿;负责宣传和报道抢险救灾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编辑山洪灾害防御救灾文章、图片和录像专辑。
(11)善后处理和维护稳定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卫生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帮助、指导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排处理受伤人员生活及医疗问题,做好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思想稳定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做好伤亡人员的经济赔偿工作。
(12)督查组。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市监察局、审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及时到岗、全力抗洪抢险、严格执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命令和决定等情况;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预测和预警
4.1预警系统的组成
预警系统由气象、水文和水利部门的雨量观测系统,各级各部门山洪灾害防御机构,各主要山洪灾害监测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地质灾害监测点,各级各部门的信息网络等组成。
4.2预警标准的规定
4.2.1根据气象部门预报和水文部门观测的降雨强度及降雨范围,并结合我市山区的实际情况,将山洪灾害预警分为四个级别:
Ⅳ级(一般,蓝色)预警:气象预报降雨强度为暴雨(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100毫米)。
Ⅲ级(较重,黄色)预警:气象预报降雨强度为大暴雨(24小时降雨量达到100—250毫米),或者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6小时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Ⅱ级(严重,橙色)预警:气象预报降雨强度为特大暴雨(24小时降雨量达到250毫米以上),或者在过去的3小时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Ⅰ级(特别严重,红色)预警:气象预报全市范围有强降雨天气过程,大部有大暴雨到特大暴雨,或者在过去的3小时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2.2由于我市山区汛期降雨极为不均,气象部门可能预测不到局部小范围的强对流天气,因此一旦发生局部强降雨时,必须及时根据降雨时的降雨强度判断山洪灾害预警级别。
4.2.3水情。由于存在受山洪灾害影响不在强降雨区的情况,各县(区)、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可根据历史山洪灾害发生时溪河水位情况,分析确定本地区可能发生山洪灾害的溪河水位值及变化情况,可将上游水情变化作为判断是否对下游造成山洪灾害的主要依据,做好上下游水情的互联互报工作。
4.3监测
4.3.1各县(区)、乡(镇、街道)要根据山洪灾害检查排查情况,对人员、重要设施安全受到威胁的重点地带、地点,落实监测人员。监测内容以山体滑坡、崩塌和山洪威胁为主。
4.3.2监测原则采取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测,以群测群防为主,专业监测为辅。
4.3.3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泥石流、滑坡、崩塌等灾害点的监测预警工作。气象、水文部门利用现有的监测设备,做好雨情、水情信息测报工作。各乡(镇)安排有经验的监测人员,结合群测群防做好山洪灾害防御的各项监测工作。
4.4预警通讯
根据我市各地情况,常用的通信方式有电视、广播、电话、传真、互联网、短信、无线电指挥系统、专用警报系统、锣鼓号等,各部门、县(区)、乡(镇、街道)根据各自实际,选择适宜的通信方式。
4.5预报预警
4.5.1预报内容:气象预报、溪河洪水预报、水库水位预报、泥石流和滑坡预报。气象预报由气象部门发布,溪河洪水预报由水文、水利部门发布,泥石流和滑坡预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
预警内容:降雨达到的预警标准;暴雨洪水预报信息;暴雨洪水监测信息;可能发生泥石流或滑坡的监测和预报信息等。
4.5.3预警启用时机:(1)当接到暴雨天气预报,相关行政责任人应引起重视。当预报或发生的降雨达到规定的预警标准时,应发布暴雨预警信息;(2)当上游水位急剧上涨,将对下游造成山洪灾害,应立即向下游发布预警信息;(3)当出现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征兆时,应发布泥石流、滑坡灾害预警信息。
4.5.4预警方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通过电话、传真等向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各县(区)、乡(镇、街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置统一的预警信号(如电话、手机、锣鼓号等)、报警信号(如信号弹、燃放烟火等),按照发生山洪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因地制宜地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信号所对应的预警方式。
4.6预警发布办法及程序
4.6.1全市范围的山洪灾害预警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当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气象预报后,根据预警标准确定预警级别,请示指挥部领导同意后向有关县(区)和市有关部门发布。
4.6.2各县(区)的山洪灾害预警由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一般情况下,可参照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户的次序进行预警。如遇紧急情况,村可直接报告县(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并可直接发布预警信号,在最短时间内完成预警工作。
4.6.3预警程序图
图4—1一般预警程序图
图4—2特殊情况预警程序图
4.7预警级别的变更
随着山洪灾害预警信息的不断变化,根据山洪灾害预警发布指标及实际情况,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时会商,对山洪灾害事件波及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作出判断,按程序提高或降低相应的预警级别。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1.1山洪灾害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各级各部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山洪灾害信息,应同时报送上级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5.1.2山洪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5.1.3属一般性雨情、水情、险情、灾情,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
5.1.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山洪灾害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1.5发生重大险情、灾情时,各县(区)、各部门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如实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电话口头报告,随后以书面形式补报,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个小时,同时在应对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5.1.6险情、灾情报告内容要做到全面、客观、准确,报告内容包括:接到报告的时间、报告人、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受灾情况(损失情况、受灾人数、被困人数、伤亡人数)、事件原因、事件性质、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写上发展趋势分析预测及下一步工作方案等。
5.1.7所有书面报告材料必须履行签批手续,经县(区)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并加盖公章。
5.1.8信息报告程序图
图5—1信息报告程序图
5.2先期处置
山洪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山洪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市级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山洪灾害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5.3应急响应
5.3.1Ⅳ级响应
5.3.1.1Ⅳ级响应条件
全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符合Ⅳ级响应条件:
(1)县(区)发生Ⅳ级预警;
(2)1—3个县(区)发生Ⅲ级预警。
5.3.1.2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参加,加强对山洪灾害的监视,及时掌握雨情、灾情情况,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通知有关县(区)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3)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主要应急响应。
5.3.2Ⅲ级响应
5.3.2.1Ⅲ级响应条件
全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符合Ⅲ级响应条件:
(1)4个以上(含4个)县(区)预警级别达到Ⅲ级;
(2)1—3个县(区)预警级别达到Ⅱ级;
(3)一处山洪灾害造成1—2人死亡或失踪,或1—9人重伤。
5.3.2.2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部分成员或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山洪灾害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通知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在12小时内派出应急工作组,指导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5)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水情、雨情和灾害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调度。
(7)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主要应急响应。
(8)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5.3.3Ⅱ级响应
5.3.3.1Ⅱ级响应条件
全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符合Ⅱ级响应条件:
(1)4个以上(含4个)县(区)预警级别达到Ⅱ级;
(2)1—6个县(区)预警级别达到Ⅰ级;
(3)一处山洪灾害造成3—9人死亡或失踪,10—49人重伤。
5.3.3.2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山洪灾害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决策和部署。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通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和市直相关部门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在8小时内派出市应急工作组,指导有关县(区)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由市应急工作组成立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和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水情、雨情和灾害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调度。
(7)交通部门和通信运营单位尽快奔赴灾害发生地做好交通和通信保障。
(8)根据山洪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9)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主要应急响应。
(10)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5.3.4Ⅰ级响应
5.3.4.1Ⅰ级响应条件
全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符合Ⅰ级响应条件:
(1)7个以上(含7个)县(区)预警级别达到Ⅰ级;
(2)一处山洪灾害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50人以上重伤。
5.3.4.2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山洪灾害防御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决策和部署。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通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和市相关部门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在2—4小时内派出市应急工作组,指导有关县(区)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由市应急工作组成立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和市相关部门按照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水情、雨情和灾害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调度。
(7)交通部门和通信运营单位尽快奔赴灾害发生地做好交通和通信保障。
(8)根据山洪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9)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主要应急响应。
(10)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5.3.5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Ⅳ级响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提出建议,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秘书长批准后启动。
Ⅲ级响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提出建议,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后启动。
Ⅱ级响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提出建议,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启动。
Ⅰ级响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
5.4应急结束
5.4.1当山洪灾害险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或者全部排除险情,伤亡人员搜救完成,受灾群众转移到安全地点得到妥善安置后,应及时结束应急状态,宣布应急结束。
5.4.2一般山洪灾害事件当确认险情排除,强降雨天气过程结束,天气预报48小时内无大雨或大雨以上的降雨时,应急响应自动结束或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应急响应结束。
5.4.3较重山洪灾害事件应急结束后,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4.4重大和特别重大山洪灾害事件应急结束后,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的消息。
5.4.5未宣布应急结束前,山洪灾害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不得解散撤离现场。
5.5后期处置
5.5.1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山洪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山洪灾害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对山洪灾害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救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设备、安置场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归还、补偿。
5.5.2调查与评估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对特别重大、重大山洪灾害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和防范改进措施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2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5.5.3信息发布
山洪灾害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自治区、市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6保障措施
6.1汛前、汛中检查
山洪灾害突发性强,预见性差,可预见时间短,但是通过一些必要的预防措施,还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因此要求汛前、汛中由各县(区)负责组织对辖区内进行全面普查,发现问题及时登记造册,并作处理,主要内容有:一、积极发动群众“群测群防”对居住地可能发生的山洪、泥石流、滑坡危险点排查,由所在村收集后,报所在乡(镇)备案。二、沿河居民的情况,包括人口、财产、联系方式等信息。三、沿河企事业单位的情况,包括工作人员数量、固定资产、运行状况,负责人情况等信息,尤其对矿井要重点调查。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确保在遇到险情转移时不漏掉一人。四、特别对在山区进行各种生产活动,在山洪灾害危险区的临时居所和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山洪、地质灾害威胁的,应劝告并监督其尽快搬迁至安全地点,如不听劝告拒不搬迁的应采取措施强制搬迁。
除县(区)组织的检查之外,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所管行业的生产、建设、经营、生活活动场所做好汛前、汛中检查。
汛前检查在每年4月5日前完成,汛中检查原则上6月、8月各检查一次,根据上次检查的情况和灾害情况,适当增加检查的次数。
6.2建立健全的责任体系
为切实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保障预案的顺利实施,明确各级相关人员职责,建立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为中心的县(区)、乡(镇)、村、组、户六级山洪灾害责任体系,确保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落到实处。
(1)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
汛前,各级行政首长要对所管辖范围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进行部署安排,与下级行政首长签订责任状,检查各部门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准备、责任制、工作制度、安全检查等情况,协调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资金。
汛期遇到有强降雨预报和山洪灾害预警时,各级行政首长要引起重视,必要时要对防御工作进行指示和部署。
发生严重灾情、险情时,各级行政首长要高度重视,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2)落实分级负责制。
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市级负责对县(区)的山洪灾害防御的各项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县(区)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检查和督查,乡(镇、街道)负责对所管辖区进行检查和排查,对检查和排查存在的问题,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整改并落实相关责任和制度。
一是分级自查。具体内容:市、县(区)、乡(镇)、村都要进行自查。负责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领导要督查本级的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是否健全稳定、高效精干;指挥部是否明确其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山洪灾害责任区;山洪灾害防御经费是否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行政领导负责制是否落实到基层,各项考核目标是否分解落实到基层;是否落实排险抢险和救援队伍;监测、排险和抢险装备、物资是否到位;山洪灾害防御宣传是否深入、效果好;值班、带班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对辖区内危险地带、受威胁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是否整改排险或落实监护责任;每个灾害危险点是否落实监测预警人员和是否设置警示标志。
二是分级督查。市对县(区)、县(区)对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村的自查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主要查找自查时没有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各级在自查、复查、督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3)全面落实部门负责制。
各部门要切实对本部门和主管行业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负责。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在汛期要安排人员进行值班,加强领导带班制度,对本部门和主管行业的生产、建设、经营、生活等活动中涉及山洪灾害防御的环节进行排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排除,想办法筹措落实相关的工作经费。
(4)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
市级实行指挥部成员联系县(区)的制度,县(区)落实县(区)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分级包干制度。
乡(镇、街道)领导包村,即汛前,每个村(预案范围内,下同)落实一名乡(镇、街道)领导和一名干部具体负责该村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村干部包户即每个村至少落实一名村干部负责山洪灾害避险工作,老、幼、病、残、孕、呆傻、孤寡等特殊群体,每人每户都要落实一名党员具体负责转移工作。
“七落实”:落实避险信号、报警人员、转移路线、避险地点、避雨棚(场所)、抢险队伍、转移人员。
汛前,每个村、每一户由谁负责、转移到哪里、怎么走、什么信号、由谁发布都要一一明确,落实到人。遇有情况,确保群众安全有序转移。乡(镇、街道)、村(社区)防御指挥机构与居民签订接洽协议,要求在遇有大到暴雨天气或连续降雨时,接待避险群众。为泥石流、滑坡易发村配备手摇报警器,相关行政村落实避险预警设备。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6.3.1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山洪灾害防御信息畅通的责任。
6.3.2出现山洪灾害突发事件后,通信运营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山洪灾害防御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3.3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4交通保障
重大或特别重大山洪灾害时,交通部门要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公路的修复抢通,必要时抢通临时道路,及时恢复交通。保证灾区人员物资及时转移和抢险救灾人员、装备和物资及时抵达险区、灾区,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6.5宣传教育及演练
对本预案内的主要内容,利用会议、广播、电视、墙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向辖区内群众进行宣传。
汛前,举办防汛知识培训班,重点对村组监测预警人员及水库山塘管理和技术人员等进行雨量观测、水位观测、地质监测、防汛抢险基本知识,以及雨量观测设备、预警设备的正确使用、记录等知识进行专门培训。此外,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召开防汛工作会议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实战演练,总结经验,及时改正,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所管行业的山洪灾害防御宣传、知识常识教育培训以及必要的演练。
各乡(镇、街道)要组织村民熟悉转移路线与安置方案,做到出险时驾轻就熟,迅速避险,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6.6严肃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纪律
在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中,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1)严格执行防汛纪律。暴雨天气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区)、乡(镇、街道)分管防汛领导、驻村干部及村主要领导未经批准不得离岗外出;暴雨天气时山洪灾害重点防范区居民做到日不入户、夜不入睡;对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失职、渎职、脱岗离岗、不听指挥的,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制责任。
(2)严格遵守防汛值班制度。各级山洪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汛期要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加强对山洪灾害的监测预警和报告工作。
7善后工作
山洪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灾害发生地的各县(区)、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每次灾害过后,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山洪灾害防御救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一步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并将总结材料报上级指挥部。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8.1.1山洪灾害:山丘区由于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
8.1.2降雨等级划分
气象部门降雨等级划分标准(内陆部分)
项目
24小时降水总量
12小时降水总量
6小时降水总量
(mm)
(mm)
(mm)
降水强度的等级划分
小雨、阵雨
0.1-9.9
≤4.9
0.1-3.9
小雨—中雨
5.0-16.9
3.0-9.9
2.0-7.9
中雨
10.0-24.9
5.0-14.9
4.0-11.9
中雨—大雨
17.0-37.9
10.0-22.9
8.0-19.9
大雨
25.0-49.9
15.0-29.9
12.0-24.9
大雨—暴雨
33.0-74.9
23.0-49.9
20.0-39.9
暴雨
50.0-99.9
30.0-69.9
25.0-54.9
暴雨—大暴雨
75.0-174.9
50.0-104.9
40.0-74.9
大暴雨
100.0-249.9
70.0-139.9
55.0-89.9
大暴雨—特大暴雨
175.0-299.9
105.0-169.9
75.0-119.9
特大暴雨
≥250.0
≥140.0
≥90.0
8.1.3气象部门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标准: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标准: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四)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8.1.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8.1.5本预案所称指挥部,均为防汛抗旱指挥部。
8.2预案解释、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市各有关部门和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市委、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