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制度
沧州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制度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沧政发[2003]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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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9-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沧州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制度
沧政发[2003]19号2003年9月1日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级行政审批工作建立以下五项监督管理制度。
一、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对保留项目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一)行政审批公示制度。具有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权的部门或机构,应将现存的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事项在规定的办公场所逐项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及其依据,主管部门或机构及其负责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联系电话及其地址,行政审批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和应提供的材料,行政审批的条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程序、流程、审批时限及其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收费依据及其标准,其他应让当事人明了的事项。
(二)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制作制度。为了防止和避免行政审批工作的随意性,现存行政审批项目应逐项制作行政审批操作规范。主要内容:l、行政审批申请人的资格和应提供的有关材料。2、审批条件。3、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4、收费。5、救济手段和监督方式。6、其他。上述内容,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的,要按照合法、合理、便民、效率的原则作出具体统一的规定。对技术性较强的行政审批事项,还应制定技术操作规范。
(三)行政审批程序流程制作制度。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以及重要或复杂程度,各级政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把法定程序具体化,并制定科学合理的流程。对依法需要同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审批的事项,由牵头负责的主办部门制定统一办理的工作流程、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的运行程序。对由一个审批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实施的审批事项,要确定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一个“窗口”对外,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减少审批环节。
二、取消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要制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替代措施。对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府及其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继续或变相审批。对已经取消行政审批但仍有管理职能的事项,要认真研究新的管理办法,尽快制定替代措施,绝不能放手不管,涉及部门间的职能调整或变更,要按有关程序报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同意。
(二)对下放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要做好衔接工作。督促指导下级和相关单位,制定管理方案、行业自律、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操作程序,积极运用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手段进行管理,防止管理脱节。
三、行政审批项目依法设定制度
(一)严格设定范围。凡是涉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权利的,通过市场机制、通过中介机构自律、通过实施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二)严格设定条件。设定新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依据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对在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设定行政审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审批。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三)严格报审程序。新增行政审批项目,应报政府法制机构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查,经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
(一)行政审批监督制约制度。一是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审批工作要确定主管领导和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一般由部门内设监察机构或法制机构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和监督任务。二是强化内部监督。要加强审批过程中下一环节对上一环节的岗位监督,机关内部上一级领导对下一级领导的层级监督。要建立审批人员轮岗制度和重大审批事项集体决定和回避制度。要把行政审批列入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制定对各审批岗位定期进行考核评比的办法,考核评比结果要作为部门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三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专项监督作用。各级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要把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批行为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体制、机制、制度等源头上根除腐败的治本措施来抓,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负责检查政府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受理对政府机关、公务员和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审批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取消项目的跟踪监督制度。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后的跟踪监督制度、行政审批部门履行行政审批设定和实施职能状况的跟踪监督制度和行政审批部门对被审批人执行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跟踪监督制度。要明确监督职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要作详细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监督人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监督人的宴请或者获取其他利益。跟踪监督的结果要作为依法处置的依据,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完善监督运行机制。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两个重要环节上加强监督。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中,要严格坚持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的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执行性规定时,不得违背法定依据。在规范行政审批时,要负责审查本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期限、收费和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受理和审查对行政审批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纠正违法审批行为的处理意见。
政府办公室要把监督检查行政审批行为作为政府部门推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的一项经常性督查内容。负责了解和掌握有关政务公开和审批制度改革的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向政府报告。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中,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查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违反审批规定的行为。
编制部门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搞好本级政府部门、政府直属事业机构的职能界定和事权划分,协调和处理部门之间的审批事项争议。监督检查各部门履行职责权限的情况。
上述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并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明确审批权限,严肃审批纪律,严格责任追究,真正把违法违纪审批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一)明确规定需要责任追究的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审批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部门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1、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变相恢复中央和省、市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的。2、对依法应当审批的不予审批,对不应当审批而给予审批的。3、违法审批,滥用行政审批权、徇私舞弊、违法收费、为部门及个人谋取利益的。4、违反审批程序,多头、重复审批,超越审批时限,而造成后果的。5、对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未经招标、拍卖、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审批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6、对依法应当举行听证会或应考察无误后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而不这样做且造成严重失误的。7、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及审批人员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予以批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8、不履行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对玻审批人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9、违反行政审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行政审批责任追究主要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通过严肃有效的责任追究,建立权力与监督的制衡机制,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市纪委监察局制定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将单独行文。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市纪委监察局制定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制定本级、本部门实施细则,对负有审批责任、监督责任及审批后监管责任的各个方面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作出规定,明确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等。审批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审批责任人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及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追究办法,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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