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令1989年第19号
颁布日期:1989-0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河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1989年2月22日

第一条世界银行贷款是利用外资的一条重要渠道。为用好世界银行贷款,促

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世界银行贷款,是指财政部转贷给我省的世界银行贷款。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省财政厅是我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的债

权债务代表人和财政部授权的提款人。对我省世界银行贷款的使用和偿还,省财政

厅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管理专用帐户。

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应设立专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利用世

界银行贷款的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管理世界银行贷款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计划部门、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和贷款单位,组织落实世界银行贷款

项目所需的国内配套资金。

(二)管理、监督世界银行贷款和配套资金的使用。

(三)监督检查贷款的还本、付息、付费,办理项目转贷协定,落实债权、债

务,负责项目回收资金的安排使用。

(四)制定和监督执行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按照项目贷款协议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监督贷款项目的实施。参与

贷款项目的评标工作。

(六)负责宣传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知识;主办或协助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对有关

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配合世界银行在我省进行的经济考察、部门或区域发展研究等

调研工作

第六条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立项等事宜,以计划部门为主,财政、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及

有关单位参加,共同做好贷款项目的论证、筛选和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会同计划部门、贷款

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配合世界银行做好项目的评估工作。贷款

项目经世界银行确定后,方可签定贷款协议。

第八条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应遵循谁借谁还的原则。经计划、财政部门审查确

认,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偿还;其他项目由贷款

项目主管部门或贷款单位偿还。偿还责任应在项目建议书中确定。

第九条贷款项目的偿还能力应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经计划、财政和贷款项

目主管部门确认。偿还单位应按期还本、付息、付费。到期不偿还的,除应继续履

行偿还责任外,还应承担延期赔偿责任。

第十条审计部门负责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贷

款协议的要求,对贷款项目财务状况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证明。贷款项目

竣工后进行评估审计。

第十一条每项大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应组成由政府主管负责人牵头,计划、

财政和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参加的项目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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