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应否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文号:
颁布日期:1992-09-25失效日期:2013-01-18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应否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复函

199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中国农业银行:

你行农银函(1992)143号《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银行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在银行的存款被司法冻结后,这笔存款对该企业而言,不能参与资金周转、产生经济效益,但这笔存款仍由银行支配,参与银行资金的周转。因而只要这笔存款是在计息帐户的,银行应当按照存款付息的规定,按期计付利息。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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