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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9-01-24 | 失效日期:2013-01-18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月24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研字(1989)1号请示已收悉。答复如下:
同意你们在请示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即盗窃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虽然不能随即兑现,但这类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其性质与国库券、股票相类似,一般应按票面数额计算。对于未兑现的,处理时一般可做为从轻考虑的一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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