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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财政部 | 文号:财金[2009]16号 |
|---|---|
| 颁布日期:2009-03-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金[2009]16号
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云南、新疆省(自治区)财政厅(局):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了促进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农村改革发展,经研究,决定在黑龙江等6省区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对黑龙江等6省区所辖县域(包括县级市,不包括县级区)内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自2009年起,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财政部门对机构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15%部分,按2%给予奖励,纳入机构当年收入核算,以增强机构经营发展能力。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不予奖励。涉农贷款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为准。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规定比例分担。
有关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实施。
财政部
二○○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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